2010年7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制定家庭教育法律的要求,为中国大陆家庭教育法律政策的发展指明了方向,相关部门应加快家庭教育的立法进程。
首先,家庭教育立法应该确认立法的宗旨和目的,确立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和原则,以提升家庭教育在国家教育体制中的地位,使家庭教育在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生教育体系中发挥其应有的先导作用和支撑作用。
其次,家庭教育立法应明确规定家庭教育主体的权力、责任和义务。强化政府在促进家教事业发展中的责任,明确家庭教育主管部门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范围,使之能够责权明晰、分工合作、各司其职,提高家庭教育工作的绩效。针对城乡家庭教育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家庭教育立法应对农村地区特别是西部农村地区的家庭教育給予更多的支持与投入。对于留守流动儿童、残疾儿童、单亲家庭儿童的家庭教育问题,也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款,給与特殊关照。
对于家庭教育市场混乱,家庭教育队伍人员混杂以及家庭教育指导中存在的问题,在制定家庭教育立法时,应设专门的条款,强化对家庭教育市场的管理,规范家庭教育行为及家庭教育服务体系。以保障依法施教,促进家庭教育的规范化、科学化。
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将家庭教育经费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在中央以及各省、市、县财政中设立家庭教育的专项经费,并确立农村和城市、东、中、西部地区不同的家庭教育投入体制和筹资办法,以保障各地的家庭教育工作获得必需的财力支持。(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历史室主任、研究员 肖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