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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格和美德教育须去除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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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惩罚当作最重要的教育手段,能收到长期的品格和美德培养效果吗

  法律对国民品格和道德具有重要的教育作用,法治的一项重要功能是法律的道德教化和道德的公共法治化。法律的正义性规定了法律的道德教化作用,那么,法律提供的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教育呢?

  在古典共和的法治观念中,法是由睿智的立法者订立的,基于顺从神意的超然的“传统”,人以服从法律的方式来约束自然的以自我为中心的欲望和激情。不道德和不服从法是同义的,都会遭到法律的惩罚和神的处罚。在这种教化中,比理智起到更强教育作用的是对惩罚的“惧怕”。

  亚里士多德在《伦理学》中说,对那些既没有神赋予善良天性,又没有理智能力接受教育的大多数人,惟一有效的办法就是“强制”,“有些人由于本性而成为善良的,另一些人则由于习惯,还有一些人是由于教育。本性上的事情,自然而然,显然非人力所能及,而是由于神的判定而赋予那些实际上是幸运的人。而理论和教育,我想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有同样的能力。须通过习惯来培养学生们的灵魂对高尚的爱好和对丑恶的憎恶。……一般说来,情感是不能为语言所动的,只能强制”。

  光靠说道理的教育,对大多数人是无效的,“我们还需要与此相关的法律,关于整个一生的法律。多数人宁愿服从强制,也不服从道理,接受惩罚而不接受赞扬”。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的天性各有不同,有的善良,有的卑劣,立法者要用高尚的动机来鼓励人们趋向德性,但是,“对于那些天性卑劣的人,要用惩罚使他们服从。而对于那些不可救药的恶棍,就要完全赶了出去。……一个善良的人,他的生活是一心专注高尚的事业,服从理性。而一个卑劣的人,所期望的就是快乐,像一头轭下的畜生,只有痛苦才能使他们改正”。

  古典共和的教育观将美德提高到一个无比高尚的精神境界,与此同时,也把“法”以及与之相关联的“虔诚”提升到一个同样的高度。公民美德取决于法和用法律来强制执行的共同体习俗与教育。古典共和所说的那种法的教育是直接的,不像现代共和那样,只是通过对欲望的制度性约束和制衡来影响人的行为。公民美德、教育和道德都必须通过立法来规定,由官员的称赞和责备以及依法进行的赏罚加以督促。因此,美德与对法(的责罚)的畏惧,也即法的强制,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这使古典共和的美德与启蒙主义的美德观念呈现出迥然不同的特征,康德便是提倡启蒙主义美德观念的一位代表。

  康德的启蒙主义的美德是自由的,是个人自愿承担的,一旦它受到外力强迫,它就不再是美德。康德认为,教育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对待人的自由:“教育上最大的一个问题是如何调节对于必须有的抑制的服从和儿童应用自由意志之能力。两者如何联合而后得其平,因为抑制是不能免的。我如何可以在抑制之下发展自由的精神?我非使学生受他的自由的抑制,同时再导以善用自由之途不可。否则教育完全是机械的;儿童至教育告一段落时,亦绝不能善用其自由。”

  以害怕惩罚来教育美德是缘木求鱼,效果正好适得其反,因为惩罚的结果是被迫地避免作恶,而不是自主地选择行善。康德认为,惩罚分为“道德上”和“身体上”两种。道德的惩罚是“故意不满足小孩子求人敬重讨人喜欢的希望;比如,我们冷淡他,远离他之类”。身体的惩罚“是拒绝儿童的请求,或者竟是体罚”,往往是“道德的惩罚无效,乃不得不用身体的惩罚。然而善良品格不是这样养成的”。更危险的是,如果不慎用体罚,则“易于养成奴性”。教育中运用惩罚,“不过是最初可以用身体的裁判暂时代替思考而已”。

  以强制和畏惧教育美德,这给高尚的美德蒙上了阴影。美德因此变成了一种与“自然”相悖的素质。既然人道美德必须由畏惧来维持,又怎么能说美德与人的自然天性相一致呢?又怎么能说人有向善背恶的天良呢?把只能暂时奏效的惩罚当作最重要的教育手段,必定难以收到长期的品格和美德培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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