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为什么这么没规矩?你在家里到底都做了些什么?你怎么连一个孩子都不会养?”
“你为什么总是这么随随便便地对待孩子?你这么做难道不怕使孩子感到伤心吗?”
如果稍微仔细观察一下我们周围的家庭的话,我们就会发现,随时随地都会有许多类似的、由“育儿”的方式问题所引起的夫妻之间的争吵。
从非常小的一些琐事开始,到一些大的原则问题,在如何“育儿”的问题上,夫妻之间常常会出现意见上的分歧。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这并不仅仅是因为夫妻双方在价值观上存在差异,同时也是因为男女在道德性的发育上各不相同。
正是因为这种现象,弗洛伊德把女性们称为是一种“非道德性”的存在。也就是说,女性在处理问题的时候,并不仅仅基于事情本身是正确还是错误这样的事实,而是更侧重于感情方面,因此,她们和男性相比,道德观念就显得有些不足。这一理论在过去一直被认为是正确的。
但是现在,这一理论已经被证明完全是站在男人的立场上对女性做出的错误判断。
在1960年,美国的一位女性心理学家以在校的男女大学生们为对象做了一次问卷调查。调查的内容是:如果你的朋友吸毒或者是考试作弊,你是否会去告发。
从调查的结果来看,男学生中回答要去告发的比例要比女学生高得多。他们的理由是既然你做了错事,那么你就要支付相应的代价。
相反,女学生中回答“不知道”、“我不太清楚”、“我不会去告发”的比例更比男学生高很多。她们的理由是:她们的朋友之所以这么做,一定是有他自己非常迫切的原因的。同时她们还担心一旦去告发,她们的朋友可能就会因此而受到严重的伤害。
那么,这一调查是不是说明,弗洛伊德把女性称为是一种“非道德性”的存在的理论是正确的呢?
事实并非如此,这一问卷调查的结果表明:和男性相比,女性“亲社会”的倾向更强。
女性们所具有的这种曾经被弗洛伊德称之为“非道德性”的心理特性现在已经被重新评价为:她们在理解对方、并和对方发生共鸣方面的能力非常突出。同时,女性们的这种能力已经被认定是另外的一种“道德性”的性格特征。
男女双方这种不同的性格特征,在如何抚养孩子的问题上被如实地反映了出来。虽然父母们在日常的实际生活中可能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其实在抚养孩子的问题上,男女有别是一个从久远的古代就被认识并流传下来的概念,我们不是一直就有“严父慈母”这种说法吗?
简单地对男女两性在“育儿”问题上的差别进行一个概括的话,就是:孩子的父亲对待孩子一般缺少灵活性。如果孩子做错了什么事情,父亲就要针对这件事“钉是钉,铆是铆”地“追究”孩子的责任,决不会稀里糊涂地轻易放过。对父亲们来说,规则就是规则,所有的人都必须遵守,孩子也不能例外。
然而,母亲们处理问题的方式就很不相同。同详细地追查事情的前因后果相比,她们更关心孩子们的感受,她们的眼睛首先看到的是“惹事”孩子的内心世界,而不是那件错事本身。
就拿我的丈夫来说吧。他经常对孩子说的一句话就是:“我最讨厌的就是那些不遵守自己诺言的人。”因此,当孩子不遵守诺言的时候,我丈夫就会不由分说地出面加以阻止。可是,我在处理这一问题上采取的方法,就和我的丈夫不同。如果孩子是因为非常疲劳,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不得不违背自己诺言,我就会对这件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并不是因为,我不明白履行诺言的重要性,而是因为,我理解孩子的内心感受,容易和他形成共鸣。
如果想让自己的孩子成长为一个人格健全的人,这两种方式都是十分必要的。因此,育儿责任就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起来。这样,孩子既可以从母亲那里学到用温柔和富有灵活性的方式处理问题的从容态度,也可以从父亲那里学到如何遵守规则、一切按规则办事。
不过,有时候夫妻双方可能因为双方意见不同而产生分歧。那么,怎样才能消除这种意见分歧呢?
首先,夫妻双方要承认,男人和女人在思维方式上确实存在一些根本性的差异。然后,尽可能努力做到优势互补。如果双方或一方拒不承认男女两性具有的这种先天性的差别,总是试图把自己一方的意志强加在对方的头上,那么就不可能不产生分歧。
更为重要的是:即使夫妻双方都承认男人和女人在思维方式上存在一些根本性差异,他们在育儿问题上所指向的目标也不能不同。也就是说,在对待孩子的问题上,夫妻双方一定要有共同的目标,并以此为基础采取前后一贯的态度和行动。
就拿我们家的情况来说吧,在抚养孩子的问题上,如果我们夫妇俩共同制定了一个原则,那么双方一定都要承认并严格遵守。
当然,虽然我们夫妻俩在教育孩子的方向上是一致的,但决不是说两个人在教育孩子的方法上也完全相同。比如说,当孩子做了什么错事的时候,我的丈夫常常使用训斥的方法对待孩子,而我则选择哄劝的方法。
景慕有时候在早上会显得磨磨蹭蹭、很不开心的样子。可是丈夫对这个现象并没有发觉,只有我一个人为这件事苦恼。该怎么办呢?我在苦恼了一段时间以后,一天晚上,我背着孩子和丈夫商议了这件事。
丈夫想出的方法是每天把孩子上学的时间记录在案,如果孩子不按时上学,他就会打孩子的手板。我也同意了他的办法。在对孩子采取了这一措施以后,孩子上学的态度就有了明显的好转。尽管我并不赞成丈夫这样做,但是想到在这个问题上还是需要一定的强制手段的,所以在开始的时候也就没有反对。
虽然我并不反对丈夫的做法,但是在对待孩子的问题上,我选择了和丈夫完全不同的方法。当孩子不按时上学的时候,与其采用批评的方法,我更愿意采用劝说和表扬(如果他按时上学的话)的方法。比如孩子比规定的时间提前上学的话,我还会给他买一些他喜欢吃的东西。
有研究成果表明:对于那些在每件事情上都显得别别扭扭、没有“规矩”的孩子,如果他们的父母在抚养子女的问题上经常意见不一致,那么孩子以上的倾向就会得到强化,等到他稍微长大一点以后,很可能就会出现各种问题。
因此,在如何对待孩子的问题上,千万不能由着自己性子即兴行事,而是要和自己的配偶仔细认真地商议过以后再采取行动。当夫妻俩共同制定了对待孩子的原则以后,就不可对这些原则有所动摇,一定要采取前后一致的态度。
只要夫妻俩在对待孩子的问题上有共同的原则和方向,即使采用的具体方法不同,夫妻俩也不会因为育儿问题发生争吵。在这种前后一致的育儿过程中,孩子本人也能学到很多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