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女士从没想过,有一天会因为孩子的事跟丈夫走上法院闹离婚。当初,是丈夫有家族病史,不宜生孩子,两人结婚多年也没敢要;后来,丈夫主动跟她商量,以免将来没人“养老送终”,人工授精要个孩子吧,当然,用的精子是不知名人士捐献的;可孩子出生后,丈夫始终认为“不是我的种”,对孩子各种不耐烦,甚至觉得自己被戴了绿帽子,要求离婚……两人默默走上法庭。可没想到,丈夫不但不要孩子,连抚养费也不愿给,理由还是“跟我没有血缘关系,不是我生的”(6月2日《钱江晚报》)。
当初要人工授精生个孩子,是丈夫的主意,现在认为被戴了绿帽子,要求离婚也是丈夫的主意,问题是,以人工授精不是自己的种为由,不认孩子是自己的子女,甚至不给付抚养费,这能说得过去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无论从情理还是法理而言,这都是说不过去的,法院也不会支持的。
从情理上讲,一诺重千金,当初计划人工授精生育孩子,是经过夫妻双方同意,而且是丈夫的主意,这可以视为丈夫的承诺。而生小孩甚至是比家里买房子更大的事情,哪能说反悔就反悔,随便说出个“被戴了绿帽子”就可以推卸责任。中国人向来讲究守信重诺,如果在生育孩子这样的重要承诺上都可以反悔,那么,这样的人在社会上根本无诚信可言,也就无立身之本。
从法律上讲,成为父母子女关系,承担父母子女关系的义务,并非一定为亲生。一般而言,亲生的也就是说具有自己基因的子女,无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都必须履行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同时,非亲生的子女,只要履行了一定的法律手续或者事实上形成了法律关系,也必须履行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最典型的就是收养,一对夫妻收养了与自己毫无血缘关系的孩子,就必须履行父母的监护和抚养责任。那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过双方同意,人工授精生育的孩子,更应当对其履行相应的父母的权利和义务。
对人工授精生育的孩子,如果丈夫不承担相应义务的话,这对妻子是不公平的。因为,生育是经双方同意的,也就是在双方会共同抚养的情形下,妻子才会生小孩,现在孩子生下来,丈夫不认账,这让妻子情何以堪?对于孩子更是不公平,如果丈夫不认账,孩子就相当于生活在单亲家庭,这对于他的成长十分不利。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才会在《关于夫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这样的答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符合法理和情理。所以,林女士的丈夫不愿意承担抚养费的诉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事实上也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我看来,林女士丈夫的这种做法注定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反而对自己不利。因为,他对孩子不耐烦,不愿意与孩子培养感情,那么,孩子长大后跟他就不会亲近,甚至形同陌路(当然孩子长大后也要承担赡养责任)。然而,他应当给付的抚养费一分钱也不能少,付出不能得到回报,又何苦呢?□杨涛
文章关键词: 人工授精生子
已收藏!
您可通过新浪首页(www.sina.com.cn)顶部 “我的收藏”, 查看所有收藏过的文章。
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