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育”后又怀孕,女子要告医院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魏徽徽 通讯员 邓布兰) 广州一名女士在萝岗区科学城一家医院做了绝育手术,没想到不到一年竟然又再次怀孕,不得不进行流产。近日,这名女士将医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院方赔偿结扎手术费、人流手术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5万余元,但被法院驳回。

  永久绝育咋又怀上了?

  2013年12月,广州的余女士(化名)在萝岗区科学城一家医院接受剖腹产,由于以后不想再要孩子,她要求同时进行绝育手术。谁知道才过了8个月,2014年8月,余女士发现自己再次怀孕了。随后,她进行了流产手术。

  余女士认为,她本来想着生产后直接实施结扎手术不用遭两次罪,但医院方在手术前没有告知她和丈夫手术可能失败的风险和后果。

  余女士请求萝岗区法院判决医院方赔偿结扎手术费1600元、药流手术费2000元、营养费5000元、误工费3000元、后期手术治疗费8400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院方:结扎仍有可能再孕

  医院辩称,手术前已将风险和可能的并发症向余女士充分告知,并经余女士书面确认。在手术全过程中,医疗人员严格按照规范实施绝育手术。

  院方还称,根据妇产科学等教科材料的记载,输卵管结扎的复通率为1%~2%,复通属于常见的并发症之一,是现有医疗技术无法完全避免的后果。

  女子赔偿请求被驳回

  萝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而余女士主张医院存在的过错是未充分说明绝育手术的医疗风险,但根据医院提交的住院病案,余女士及其丈夫在术前已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并由本人手写注明“要求剖宫产、要求结扎、同意”。

  而且,该同意书中明确载明了在行剖宫产手术中并行绝育手术会增加术后出现复通的可能。法院认为,余女士及其丈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悉该同意书中所告知的手术风险,不能认定医院存在未告知医疗风险的过错。

  余女士在庭审中亦明确其不主张医院存在诊疗方法方面的过错,因此余女士请求医院承担侵权责任缺乏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近日,萝岗区法院判决驳回余女士的诉讼请求。

文章关键词: 绝育 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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