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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龄童活动课受伤致残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09日 08:52  解放日报  

  本报讯(李鸿光)6岁的幼儿园孩子方方在活动课上与小伙伴发生碰撞,导致右肱骨外髁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方方的父母把幼儿园告上法院索赔,静安区法院日前一审判决幼儿园赔偿10.3万余元。

  去年9月15日早晨,这家幼儿园大班的孩子们在操场上活动课,方方和其他4个孩子根据老师要求,协助将活动用的垫子搬回存放处。随后他们在没有老师陪同的情况下一起返回操场,途中方方和其他孩子碰撞后倒地受伤,后经医院诊治为右肱骨外髁骨折。

  方方的父母认为园方未尽管理责任,应对伤害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提出12.6万余元的各类赔偿请求。园方则认为部分诉求的赔偿项目及金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6岁孩子尚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幼儿园应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事故中,幼儿园老师没有陪伴在孩子身边导致不幸发生,园方没有尽法定管理职责,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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