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 魏徽徽) 女儿小学毕业后,广州一位家长陈先生将学校告上了法庭。原来,3年前女儿转校来广州就读公办学校时,陈先生被通知须缴交捐资助学款7000元。陈先生认为学校违反了禁收择校、捐赠助学款的相关规定,要求学校退款。记者昨日获悉,海珠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决认定该款不得任意撤销,无证据证明学校乘人之危,驳回其诉求。
家长说:转学要交“助学款”,学校违规
2012年9月,陈先生的女儿从博罗某小学转入海珠区某公办学校就读四年级。陈先生诉称,当时学校要求转校取得学位,须缴交捐资助学款7000元,事后他按时去交了钱。2014年女儿小学毕业以后,陈先生则将学校告上了法庭。
陈先生认为,2012年2月教育部同国家发改委、审计署公布一号文件《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禁收择校、捐赠助学款,禁止任何考试招生和收费行为。2011年4月,教育部联合七部门发文,禁向学生收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
陈先生说,早在2010年1月28日,广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优秀外来工入户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就规定,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收费与户籍学生同等待遇。“我的女儿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被学校违法违规收取了捐资助学款与学位挂钩的款项,学校对我女儿的入学收费与户籍学生不是同等待遇,这违反了广州市政府的相关文件规定。”
因此,陈先生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学校乘人之危与其签订的捐赠协议无效,并退还捐资助学与学位挂钩的款项7000元。
学校说:捐赠是自愿行为,不可撤销
被告海珠区某小学辩称,陈先生捐赠7000元是自愿的行为,不存在强迫的情形。陈先生在2012年9月1日将转学联系函提供给学校,学校在9月3日同意陈先生转校就读,陈先生是在9月6日缴纳捐资助学款的,因此不存在学校要求原告交款后入学的情形。
该小学还称,根据合同法规定,捐资助学属于社会公益的赠与合同,该合同已履行完毕,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此外,陈先生的捐资助学款是交给广州市财政的,并非直接捐给学校,请求法院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具有社会公益性,不得任意撤销
海珠区法院一审认为,本案没有证据证实陈先生向学校出具的《捐资助学意向书》符合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此外,《捐资助学意向书》性质上属于赠与合同,而且该捐资助学款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依法不得任意撤销。
另外,陈先生出具《捐资助学意向书》在前,缴纳款项在后,起诉前陈先生也从未向学校提出要求退款,目前也无证据证明学校采用乘人之危的手段,强迫陈先生出具意向书及缴纳捐资助学款。
据此,一审判决驳回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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