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被指投毒 服刑13年建议判无罪

2015年09月30日17:40  京华时报 收藏本文     
保姆钱仁凤,资料图保姆钱仁凤,资料图

  2002年2月22日,云南省巧家县一幼儿园发生重大投毒案件,当时警方认定一名两岁女童因“摄入毒鼠强”身亡,另有两名儿童经抢救脱险。幼儿园17岁的保姆钱仁凤被认定因与幼儿园园长不和而投毒。此后,经过昭通市中级法院及云南省高院审理,钱仁凤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

  钱仁凤经过长达13年的申诉,该案于今年启动再审程序。由于该案多项证据存在疑点、前后矛盾,检方当庭提出了“撤销原判、改判无罪”的建议。

  再审:检方全面复查此案引出转机

  钱仁凤投毒案再审的直接原因缘于检方全面复查此案。

  2013年5月30日,云南省检察院控申部门认为该案“有错误可能,建议立案复查”。随后,云南省检察院开始了长达两年的复查。最终认为,虽然此案现有证据尚不能证实系他人作案,但认定钱仁凤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15年5月4日,云南省检察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向云南省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同日,云南省高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庭审:5份笔录签名非钱本人书写

  29日上午,云南省高院在昆明公开开庭审理钱仁凤投放危险物质一案。钱仁凤的父亲、哥哥及嫂子等亲属旁听了开庭。

  钱仁凤的辩护律师杨柱提出,根据检方卷宗中的鉴定结果显示,在钱仁凤的认罪供述及辨认笔录中,有5份笔录后的落款签名并非钱仁凤本人所书写,而是与口供笔录的记录人蒋某、杨某、李某的字迹相同。在接受检方复查调查时,钱仁凤证实,那几份认罪供述并非自己所签,称遭受了疲劳审讯和刑讯逼供。辩护律师杨柱认为,应当认定该证据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对此,检方认为该份证据的取得属于证据瑕疵,属于办案机关的错误,但不应当予以排除。

  另外,检方提交的证据显示,钱仁凤第一份供述的审讯时间为2月25日15点50分至2月26日凌晨3点。经过近12个小时的审讯,钱仁凤承认自己“放药给娃娃吃”。此后至2月26日16点的24小时内,钱仁凤先后被提讯了3次,其间休息了5个小时。检方认为,侦查机关对于钱仁凤的审讯长达10余小时,有疲劳审讯的情况存在。

  庭审中,辩护律师杨柱表示,案发后受害单位幼儿园园长朱梅的证言显示,朱梅曾经向警方提供过其他嫌疑人的线索。案发当天的笔录显示,警方曾经问及朱梅都与谁有过矛盾,当时朱梅曾提到过两名被自己拒绝的追求者,双方曾发生过很大的不愉快。“但警方没有针对朱梅的线索进行排查。”辩护律师杨柱辩称。

  尚不能确定3名儿童毒鼠强中毒

  检方认为,根据当时医院医生的回忆及医院提供的相关证据显示,该案是否为投毒案,尚不能确定。

  据检方出示的接诊3名中毒儿童的巧家县中医院病历显示,除女童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外,另外两名儿童均被诊断为食物中毒,出院记录也均显示为食物中毒痊愈。事发时接诊医生胡某称,因为3名儿童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出现类似症状,自己的最初判断为食物中毒,在之后的抢救和治疗中,也是针对食物中毒来进行的。胡某称,对事发儿童的体征及抢救状况回忆分析,其并不认为3名儿童是毒鼠强中毒。

  检方分析,不排除该案为食物中毒的可能。

  检方建议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受云南省检察院指派出庭的检察官高洁峰认为,从现有证据不足以得出钱仁凤投毒的唯一性结论,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其供述具有不稳定性、不一致性且前后矛盾,部分证据有明显瑕疵。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有不细致、不规范和违反法律规定之处。因此,建议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29日的钱仁凤对当年案件的一些细节“已经记不清楚了”,但她一直坚称自己是清白的。“我没有犯罪,我是清白的”,“希望法律还我公正,让我过上正常人的生活”……庭审结束时,主审法官表示,由于是重大复杂案件,将提交审委会讨论后择日宣判。

文章关键词: 保姆 投毒 无罪 钱仁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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