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愿抚养意外怀上的二胎,25岁的万红宇在大兴区黄村镇的家中产子后,对孩子用手掐、往地上摔、用剪刀刺,后又将尚有气息的婴儿混在生活垃圾中一同扔掉,致男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昨日,万红宇因被控故意杀人罪,在二中院受审。
引产花费高故未就医
万红宇是北京人,中专文化,案发前无业。
昨日上午,万红宇被带入法庭。她梳着齐刘海、扎马尾辫、穿一身运动服。其辩护人透露,不到一年,万红宇消瘦了20多斤。
说起伤害和失去孩子的过程,万红宇表情平静,偶尔用手擦拭眼泪。她的丈夫及其他两名亲属也来到法院,但并未进入法庭旁听。
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万红宇表示认罪悔罪,称因自己的精力和经济条件有限,自发现怀孕起,一直不想抚养这个孩子。生产前,也并未将怀二胎的事告诉家人。
万红宇说,发现自己怀孕时月份已大,考虑到需要引产花费高昂,她并未到医院就医,在家人问及是否怀孕时也没有如实告知。
万红宇的丈夫何某证言显示,他与母亲在发现妻子腰腹变大后,均问起她是否怀孕,但被告知没有怀孕,只是胖的。
“婆婆、母亲、丈夫都问过我肚子大了,是不是怀孕了,我就说可能是。他们提过要带我去医院检查,但后来也没有去,我也没再提过。”万红宇说,当时家中还有一个孩子需要照顾,自己所有精力都在那个孩子身上,打胎的念头没过多久便搁置了。
慌乱中拿竹签扎婴儿
万红宇称,2014年7月1日清晨6点多,丈夫和婆婆都上班了,她感到腹痛难忍,往返厕所几次后,在厕所里产下一个男婴。在用剪刀将脐带剪断后,万红宇将男婴抱进卧室。在卧室门口,身上还有羊水的孩子从万红宇手中滑落,后脑勺磕在马扎的角上。
“孩子摔到头哭了两声,当时我挺慌张的,也不知道怎么想的。”万红宇哽咽着说,慌忙中,她找来一根前晚吃羊肉串剩下的竹签,扎向孩子的肚子,并用平头的小剪刀扎孩子的头、拿手掐孩子的脖子。做完这些后,孩子开始哼哼,万红宇又抱着孩子往地上摔了两次。
“我很纠结,不知道生下来怎么办。我也不知道怎么想的,就做了那些行为。”万红宇说,受伤的孩子仍有气息,母子俩全身都有血,她很害怕,就把孩子放在床上,用红布包裹后,装入混有生活垃圾的垃圾袋中,系了两个死扣,下楼扔进100多米外的垃圾桶里,然后返回家中清理现场。
上午9点左右,万红宇的公公遛弯回来时,家中已被收拾干净。
万红宇回忆,案发后,孩子在下午2点被发现,婆婆回家后还议论起此事,但她并未承认。“当时我想,如果孩子死了,跟我肯定有关系,我很害怕,没跟任何人讲。”万红宇说,作案后没几天,她在顺义娘家被警方控制。
垃圾桶“猫叫”引出命案
小区的保洁员证言显示,案发当天下午2点,其正在收垃圾,一位遛狗的居民说,垃圾桶里有猫叫声。“我过去后,拿出最上面的垃圾袋,袋子系得很紧。”保洁员说,撕开塑料袋后,发现一个蜷缩着身体的婴儿,孩子脸色发白,身上还有约15厘米长的脐带。后来其他居民拿来尿不湿和毛毯,包着孩子,送到医院。
万红宇的丈夫、公婆、母亲证言均显示,直到事发,家人均不知道万红宇怀孕生子,也没想到垃圾桶里扔的是自家的小孩。
庭审现场,万红宇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其丈夫何某书写的谅解书。何某称,作为被害婴儿的父亲非常痛心,但自己也存在对妻子关心不足的问题。万红宇独自照料第一个孩子十分操劳,且现在孩子也需要母亲,因此希望法庭对万红宇减轻处罚。
万红宇的辩护人认为,万红宇能如实供述、坦白自己的行为,且婴儿死亡不能排除过失所致,已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此外,辩护人提出,万红宇目前还有一个孩子需要照顾。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本案未当庭宣判。
■ 回访
嫌疑人家属
“没想到垃圾桶里是自家小孩”
前日,记者来到万红宇案发时居住的大兴区黄村镇婆家走访。多名邻居仍记得去年婴儿被弃垃圾桶一事,但对万红宇及其夫家并不十分了解,只知道孩子被发现后没能救活。
万红宇的公公李先生说,儿媳出事后,老伴和儿子每天起早贪黑到玉泉营附近的冷冻厂工作,自己在家照顾孙子。孩子如今已两岁半,一年多没看到母亲了。万红宇刚被捕时,孩子常屋里屋外地找母亲。
李先生说,孩子还有半年就上幼儿园了,到时他也能每天跟着老伴和儿子到市场干活。目前,他最大心愿就是希望儿媳早日回家。
据李先生介绍,儿子和儿媳三年前经人介绍相识。儿媳婚后一直未外出工作,专心在家照顾孩子。
李先生回忆,案发当天早晨,他7点左右外出买早点时,听见家中卫生间有流水声。“我以为她在洗澡,就直接出门了。”李先生说,9点左右他回家时,家中被收拾得干干净净,垃圾也都扔了。
“没留意过儿媳怀孕,警察来家里时,我很意外。”李先生说,儿媳嫁过来后,一家人相处融洽,儿媳比较懂事,也会经常帮忙做些家务。儿子每天工作特别辛苦,回家后与儿媳话不多,儿媳平时也常回娘家住,但夫妻俩之间没什么矛盾。
“那天我下午出去遛弯,听人说垃圾桶里发现一刚出生的孩子,我还骂呢,怎么也没想到就是自己家的小孩。”李先生说,儿媳出事后,家人也曾埋怨过她,但“要问我谅解不谅解,我还是谅解”。
■ 释疑
丈夫写谅解书能否成减刑依据?
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葛磊认为,本案中,被告人之所以存在伤害孩子后又抛弃孩子的行为,应与其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经济压力大、被告人年纪尚轻不愿意抚养孩子等原因有关。此外,从本案被告人对待孩子的行为来看,例如用竹签、剪刀等工具扎孩子,其主观上属于故意杀人而不属于遗弃,所以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遗弃罪。
葛磊介绍,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4)中第九条“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以及“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的规定,虽本案的被告人属于被害人家属,但同属于被害人家属的父亲出具的谅解书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新京报 记者李禹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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