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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孩子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3日 10:11  《幼儿》 

  社会舆论和监督对于减少和防止儿童暴力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媒体的呼吁作用,在防范儿童暴力问题方面应该受到重视。媒体的舆论报道可以提高公民反对针对儿童的暴力的认识和敏感性,认识到针对儿童的暴力是对公民人身权力的侵害,是不能容忍的现象。同时媒体监测并揭示社会中的针对儿童暴力的现象,传播有关儿童权利、反对针对儿童的暴力的思想、知识和信息,逐渐改变不利于儿童的文化传统。媒体还可以创造支持受暴儿童的舆论环境,交流国内外预防儿童暴力、支持遭受暴力儿童身心康复、重返社会的经验。因此,建议媒体不仅报道暴力事件本身,还要尽可能地探讨事件发生的原因,揭露儿童遭受暴力的主要根源,以有利于引起全社会的反思。尽可能通过采访专家提出或探讨针对这种原因的相关政策讨论、法律问题和促进儿童安全的措施。媒体的言论要站在保护受暴儿童的立场上进行严肃、准确的报道,消除所有试图使读者兴奋的细节或描述,避免责备受害者,注意报道暴力对儿童成长的负面影响。通过采访儿童报道儿童的心声、愿望和要求,进行具有社会性别敏感的、反对针对儿童暴力特别是针对女童暴力的报道。报道并讨论有关受害人的监护权问题,积极报道有关受害者受暴以后的困境和治疗情况,特别是心理恢复和重返社会的情况。倡导社会发展预防系统,通过建立社会资助来支持儿童和他们的家庭的信息。将针对儿童暴力的报道不仅展示在儿童版、教育版上,也应该注意在适当时候作为公民权利和儿童人权的议题展示在新闻版和头版上。媒体在报道、呼吁抵制儿童暴力的同时要尊重受害儿童的匿名权、隐私权和人格尊严。认识到受害儿童,特别是不幸受伤者和死亡者均有尊严的权利,因此,不能出现受害者的照片,也不能使用衣不蔽体或在受暴者处于被贬抑的状态的照片,在未经受害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出现其真实姓名。媒体还要注意宣传国际社会预防针对儿童暴力的进展和经验。

  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幼儿

  除了防范,还需监管。家长监管孩子,谁来监管家长?法律在一定意义上是人们的合法权益的保障。

  镜头六

  京星的父母都是知名画家。他们希望小京星能够继承他们的事业,所以在京星刚满周岁的时候就开始画画方面的培养。3岁后正式让孩子每天接受2个小时的训练。小京星却对画画一点不感兴趣,随着年龄的增长有了些反抗意识。一天,京星又被父母按在桌前学画画,可他坐不住了,因为不远处小朋友玩闹的声音实在太吸引他。京星站起来想到窗前去看,被爸爸一把捉回来,劈头就是一巴掌。京星哭着叫妈妈,没想到妈妈并没有“唱红脸”,而是骂他不像他们的儿子,没出息。妈妈的骂声无疑火上加油,于是爸爸随手拿起一根木尺抽打起来……

  当京星被宣告抢救无效死亡的时候,他的父母很茫然,更让他们茫然的是警方很快控制了他们。知名的画家夫妇觉得自己不过是“教育”孩子,怎么会这样呢?

  孩子是父母生命的延续,多数孩子是家里的心肝宝贝,他们身上承载着父母的希望,外貌言行上有着父母的影子,有多少父母说活着就是为了孩子,孩子是他们的“命根子”,是他们的生活中的一切。为了孩子,自己再苦再累也很值得;为了孩子,自己再难再痛也会坚持,为了孩子,他们当牛做马都会觉得有意义。也正因为很多家长认为自己可以为孩子付出一切,他们就觉得自己可以控制孩子的一切。当孩子违背了他们的意愿的时候,他们就以孩子的监管人的身份,对孩子严加管教,甚至粗暴虐待。人们常说虎毒不食子,即使凶猛的动物,也有爱护后代的本能,何况已经进入文明时代的人呢?可是,事实令人遗憾,在多数家长对孩子柔肠千转、关爱有加的现今社会,仍然存在亲生父母虐待孩子、甚至残忍地杀害孩子,并且最近几年来,这样的事件屡见不鲜。

  人啊?你为什么如此残忍?有的家长对儿童施暴已经违法,但他们却根本不会意识到自己问题的严重——“我自己的孩子怎么可能会虐待他!”我们也看到属于民族传统中的一些东西。父母、老师、长辈在教育孩子的时候,最终的话语都会落脚到这句最具“杀伤力”的话上!那就是:我辛苦地抚养你、供你吃、供你穿、供你读书、供你玩,还要供你读大学,我哪样不是为你好?可见,提高家长的法律意识是何等重要。

  当一部分人缺乏自制、行为失控,道德已经失去了对他们自己的约束力的时候,国家的法律是制裁他们的必要手段。当然,从社会整体秩序维护的角度来看,制裁、打击对幼儿施暴者不是最终目的,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孩子们的权益,让更多的孩子得到安全、健康成长的保障才是此类法律的终极目标。

  孩子与家长的关系不但是血缘关系,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关系。然而在绝大多数家长的思想中都认为,作为家长,总是为了孩子的最大利益而行事,家长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孩子好,家长所追求的利益和孩子的利益是一致的。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家庭监护还被很多人认为是家庭内部事务,家长用怎样的方式、方法教育孩子是他们的权利。多数家庭虐待事件只有造成了令人震惊的伤害而通过媒体报道以后,社会才给予关注,于是人们亡羊补牢——愤慨声讨、严厉处罚、施与同情。但事件过后还是无法避免类似的恶性案件发生,人们也没有从恶性案件中思考出预防类似问题发生的制度。所以我们必须尽快建立、完善我们的监护人监督制度,通过法律让人们认识到孩子不是家长(父母)的私有财产,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但是血缘关系,也是一种法律关系,父母对待子女的行为应该置于有效的法律监督之下。

  其实,为了更好地保护儿童的合法利益,我国在这方面一直在尝试、完善法律制度。已经制定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包括《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和《收养法》等在内的一系列有关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法律,以及大量相应的法规和政策措施,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体系。宪法规定:“禁止虐待儿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禁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虐待儿童,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经教育不改的,可以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1条规定:“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青团、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居委会、村委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可是,法律不是万能的。剥夺父母抚养权后,孩子归谁抚养?目前在我国只有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或者弃婴才能进入体现国家监护制度的儿童福利院,其他在家遭受虐待的未成年人还无法获得国家的监护。并且家长虐待孩子的情况各有不同,构成犯罪时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构成犯罪时怎么办?法律没有规定有效的处罚手段。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程序和解决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的后续安置问题。所以,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很少适用该程序。

  呼吁国家尽快健全、完善国家监护制度,对于遭受父母虐待的孩子,应依法剥夺其父母监护人资格,孩子由国家来监护。在现实生活中,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子女权益的现象依然存在,但目前对这些侵害未成年人权利的行为的救济渠道并不畅通。诉讼代理制度缺失。我国民事诉讼法将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两种。只有当未成年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而且有监护资格的人又协商不成的,才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这样的民事诉讼代理制度,无法在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时发挥作用。一方面,监护人不可能代理未成年人提起诉讼控告自己;另一方面,法院也没有法律依据为有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指定诉讼代理人。没有诉讼代理人,未成年人如何实现诉权?对未成年人独自提起诉讼指控监护人侵权的,可以有两种处理的办法:一是设立国家监护机构,出现监护人侵权的,由国家监护机构派员,以国家监护人的身份支持诉讼。二是扩大民事诉讼中指定诉讼代理人的适用范围。法院可以引用法律援助制度,为未成年人指定法律援助的志愿者或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同时,各有关部门应为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司法救助,如公安机关应制止对未成年人的暴力,人民法院应强制监护人履行义务。

  要保证凡涉及儿童的所有行动都将儿童的最高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各级政府在制定及实施法律和政策时尊重《儿童权利公约》,就必须持续开展儿童影响估计(对于影响到儿童以及儿童权利的任何拟议法律、政策和预算分配,预测其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儿童影响评估(评估实施工作切实产生的影响)。这一过程应尽早纳入各级政府的政策拟订工作。尽管自我监督和评估是政府的一项义务,但对于履行公约的进展情况开展有力的监督还是十分必要的。例如,可以通过非政府组织、学术机构、专业协会、青年团体和独立人权机构等渠道开展监督工作。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十九条要求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促使受害儿童的身心得以康复并重返社会”。要落实公约,需要强调以下几方面的重要性:报告机制;由专业人员开展调查;提供注重性别差异的康复服务的义务;必要情况下的司法介入。一个国家的未成年人,特别是孩子年幼的时候受到很好的抚养和保护,在良好的教育和安全保障中健康成长是这个国家是否发达、文明的标志。提高全体国民的综合素质,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德法并举,为孩子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为新一代公民提供健康成长的优良条件,是国家的责任、社会的责任,也是每个家长、每个成年人的责任。让我们共同努力,遏制伸向孩子的暴力黑手,别再让未来的花朵由于人为的摧残而凋落,别让幼小的心灵因为虐待而哭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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