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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之爱与一般的爱的区别

http://www.sina.com.cn    《光有爱还不够》 

  父母之爱与“一般意义上的”爱的区别

  然而,这种在一起时感到的快乐和幸福是否足以定义父母与孩子之间的爱呢?答案是否定的。父母与孩子之间的爱并不局限于温暖与温情中彼此给予的快乐,并且它不能只用感情的字眼来定义。因为名符其实的父母之爱必须伴有要完成一项任务的意识,它正是在这一点上和“一般意义上的”爱区别开来。要完成的任务就是履行对自己孩子的义务,即弗朗索瓦兹·多尔多所称且言之不差的“教育义务”。

  声称爱孩子,但却没有为他制订任何人生计划,不教给他人情世故和处世之道,不支持他的学业,既不关心他的社会生活也不关心他的感受,这种爱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如果情况是这样,那么所谓爱孩子,其实只是在表达一种感情而已,这种感情可能并不比另外一种感情更让人看不起,然而它与主人对他所养小狗的感情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主人饲养它、爱抚它,但对它没有任何特别的义务。主人可以决定是否“教育”或者说驯养他的狗。但是他做不做这件事对狗来说都无关紧要,因为狗根本不需要人为它做什么便能自己生存。不管怎样,它都能生存下去: 本能使然……但是对孩子来说完全是另外一回事,因为我们知道,孩子不能在没有成人帮助的情况下独自构建自己的生活。

  另外,在一起感到快乐远远不能够描述父母与孩子关系的特征,因为所有的父母都清楚,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会发生许多变故。在这些时候父母必须做出一些举动,它们暂时会使大家都感到不快,但却是非做不可的。比如父母会给孩子提出一些限制,但是这样做必定会使孩子感到痛苦。这种痛苦会很深,尤其因为孩子一般会把父亲或母亲的坚决态度理解为一种不爱他的表现(至少在他没有理解事情的意义时)。因此这个时候,孩子不快乐,父母同样不会快乐,他们必须在孩子面前坚持到底,并忍受自己知道无法避免的一种痛苦。

  因此,前两种对一般意义上的爱进行衡量的标准(感情,以及在一起感到快乐)远不能使人认识到父母之爱的性质。那么第三个标准,即占有又如何呢?在这一点上也必须区别对待。与人们可能认为的恰恰相反,任何占有的思想,在父母与孩子关系中并不总是属于要被排除的东西。

  ● 对孩子来说,感到父母是属于他的,他们就是“他的”父母,这一点很重要。如果他有很多兄弟姐妹,与他们共同拥有父母,他甚至需要确认(这是弗朗索瓦兹·多尔多经常强调的一点): 尽管父母是大家共有的,但是他们仍然是“他自己一个人的”父母。在这种情况下,为使孩子得到这种确认,弗朗索瓦兹·多尔多建议人们把每个孩子与“他自己的”父母的合影放在壁炉上。父母属于自己的这种思想是孩子个性化的基础。知道有“属于自己的”父母,他才有可能感到“他”作为一个不同于其他人的独特生命的存在,并据此确信拥有自己的独特身份。

  同样,坚信他“属于”自己的父母:“我是他们的孩子”,这也会给他一种安全感:“如果我是他们的孩子,这就意味着是他们为我量身定做的。”这在日常生活中对孩子有着很重要的意义,尤其相对于那些可以被请来监护或照顾他的大人(不是他的父母)。假如孩子没有这种对自己父母的归属感,当他确认父母把自己托付给这些大人,自己从此“属于他们”时,他会产生被抛弃的感觉。

  ● 反过来,对父母来说,对孩子的占有感也是很重要的。意识到这个孩子正是他们的孩子以及他们就是这个孩子的父母,这能使他们心安理得地当好父母。在接诊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这样一些父母,他们因为没有被自己的父母“允许”沿袭这一角色,所以言行举止都不到位,仿佛孩子不属于他们。他们感到自己没有任何权力去管孩子,而且认为无论是谁都会比他们考虑得更周到、知道得更多、做得更好,看其在生活中的表现,仿佛任何人都能代替他们作决定。这对孩子来说是可怕的(他失去了安全依靠),对父母来说也是一种悲剧,他们如同被剥夺了做父母的资格……

  然而,在父母与孩子的关系中,这种占有感的积极意义也止于此。原因在于,如果说一般意义上的爱与父母对孩子的爱相异之处首先在于父母肩负教育义务的话,那么两者第二个不同恰恰在于父母必须限制自己对孩子的占有欲。

  在成人之间的爱中,一方想成为另一方的全部,同时也让另一方成为自己的全部,这合乎人的本性。想占有另一方是正当的。由于情人间的这种互属愿望意味着双方要情投意合、亲密无间并齐心协力、历久弥坚地面对人世考验,它甚至经常成为双方关系蓬勃发展和稳固的一种因素。当然,有时一方会表现出太多的占有欲,从而使另一方(或者双方)的自由受到限制,但这并不严重。这一方面因为双方都已经是成人,这种可能的占有不会产生真正悲剧性的后果;另一方面,尤其因为在悲剧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当事双方也是势均力敌的: 两人都是成年人,他们都有能力接受或拒绝这种情况。

  然而在父母与孩子之间,“施爱者”与“被爱者”不能通过一种占有关系联系起来,否则就会导致灾难。因为在这种关系中,双方是不平等的。力量的对比甚至完全不平等,因为孩子完全依赖成人的状况使后者永远处于居高临下的地位。

  孩子的依赖不仅是物质性的(因为他的生存完全依赖于大人),而且是社会性的: 一名儿童所享权利甚少,在家庭事务中更不能独自行使任何权利,他不能脱离父母。哪怕他有这个愿望,哪怕他与父母的生活十分不幸,除非有第三方的帮助,任何一名儿童都无法离开父母。他的依赖也是心理性的,因为父母是他第一个爱的对象。他崇拜父母,把父母想得尽善尽美,至少在一定时期内如此。他希望得到父母的爱,这对他来说就像空气、水或者食物一样是必须的,为此他总是准备竭尽所能去博得父母的欢心,不惜付出任何代价。父母同时又是孩子的第一个榜样,是孩子自我认同的源泉: 孩子的思想和行为都会仿效父母。这种仿效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尤其因为父母的影响是在孩子成长过程中潜移默化地产生的,它将影响孩子整个一生。孩子对父母来说就像雕刻师手中的黏土,他将来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父母塑造的模样。

  儿童在成长过程中对其监护人的极度依赖性以及易受后者影响的特点值得我们着重强调。因为只有充分考虑这两个因素,才能理解在父母与孩子之间的爱这个方面,一方尊重另一方局限的问题以及占有的问题,都完全不同于成人之间的爱。如果父母在与孩子的相处中以“所有者”姿态自居,那么孩子只有下面两种选择: 要么附属于父母,放弃自己所有的愿望,甘愿成为父母的物品(这对孩子来说意味着完全失去自己的生活);要么试图反抗父母。但是,我们知道,这只有以他身心俱损为代价才有可能,即使这种代价没有彻底断送他的一切未来,也必将对其产生严重破坏。

  父母想把他们深爱的孩子留在身边,其结果不只是像成年人之间那样暂时限制了孩子的飞翔,而会真正妨碍孩子生活并阻止他实现自我,也就是说成长为不同于父母的“另外一个人”,能意识到他的局限及其永远享有的成为“他自己”的权力。这个“自己”是他可能成为,而不是父母指示他成为的样子。

  父母与孩子间的这种占有欲总是具有毁灭性的,因为它扩大了他们之间存在的力量差距,而且把这种与生俱来、结构性的差距变成一方对另一方的压制。因此我们可以说,把孩子留在身边的思想不是爱,纯粹建立在占有基础上的父母之爱不能被称为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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