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女童午睡摔下床成十级伤残 幼儿园全责赔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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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侯法宣天府早报记者赵雨欣

  近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女孩小西 (化名)在某幼儿园午睡时从床上滚下,折断肱骨。父母与幼儿园协商赔偿未果,将该幼儿园诉至法院。武侯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幼儿园赔偿小西共计五万余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教育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伤情 手臂摔成骨折

  据了解,小西于2013年在某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2014年6月的一天中午,当时仅3岁多的小西在午睡时,从幼儿园提供的午睡床上摔下,手臂肱骨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小西的父母与幼儿园协商赔偿未果,将幼儿园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护理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五万余元。

  庭审中,该幼儿园辩称,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有教育、管护的义务,但并非监护义务,且已尽到应有的教育、管护的义务,小西午睡的儿童床经检测质量合格,故幼儿园对小西在幼儿园摔伤事故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原告诉称的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判决 幼儿园负全责

  武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小西系3岁多的幼儿,自我意识与行为能力较弱,幼儿园为其提供的午睡儿童床即使从技术、质量标准看系合格产品,但儿童床周边无护栏、午休房间地面无软化等特殊保护,且被告幼儿园未举证证明出在本案事发时对小西尽到足够的管护职责,故被告幼儿园对小西在该园午休时从儿童床上滚落、摔伤应负全责,对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遂做出以上判决。

  ■案件焦点

  幼儿园应尽教育管理职责

  小朋友在幼儿园发生了人身伤害,幼儿园到底应不应该负责?

  法官说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教育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小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应当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幼儿园使用的床虽然质量合格,但是没有护栏,地上也没有软垫等物品,儿童极易从床上滚下,造成伤害。从这一层面讲,幼儿园要对小西的受伤负责。

  反之,如果幼儿园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相应的责任,比如有监控视频证明教师随时巡查,或者午睡床的安全防护到位,则可免除或是减轻相应的责任。

文章关键词: 幼儿园 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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