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的嫖宿幼女罪为何拟取消?

2015年08月26日07:21  新安晚报 收藏本文     
“18岁”的嫖宿幼女罪为何拟取消?“18岁”的嫖宿幼女罪为何拟取消?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第三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修改之一是拟取消备受争议的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之争由来已久。1997年刑法增加这项罪名的初衷是什么?时至今日为何又要取消?

  初衷良好

  嫖宿幼女罪比强奸罪量刑起点高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的有针对性保护幼女的规定。

  在设立嫖宿幼女罪之前,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性犯罪行为,不论是否“嫖宿”,一律按强奸论处。“上世纪90年代严打卖淫嫖娼时,司法机关发现有幼女涉及其中,有的卖淫组织者还故意隐瞒幼女年龄,不少嫖客便借此声称不知道对方是幼女,以图逃避强奸罪的处罚。”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说,“为了更严厉打击这种犯罪行为,1997年修改的刑法中增加了嫖宿幼女罪。”

  现行刑法中,对强奸罪的量刑为有期徒刑3到10年,情节严重的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对嫖宿不满14周岁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顾永忠表示,严格地说,“嫖宿”指的是幼女受到欺骗诱惑或贪图享乐,在同意的情况下和别人发生性关系,这是一种必须严厉打击的丑恶现象。从法定刑来看,嫖宿幼女罪的起点是5年,比强奸罪的起点3年要重。

  以曾备受关注的贵州习水县嫖宿幼女案为例,7名嫖宿幼女的人员被判处7到14年有期徒刑,其中3人刑期达到或超过10年。

  饱受争议

  嫖宿幼女罪“污名化”且无死刑

  虽然初衷是加大对幼女的保护,但嫖宿幼女罪在司法实践中受到诸多质疑。“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只要是幼女,明明有强迫,还是定了嫖宿幼女罪的现象。相比强奸,‘嫖宿’首先给人的感觉就变了。而且这个罪没有从重处罚的规定,没有死刑。”顾永忠说,“被害人家属不满,社会各界也质疑,认为不利于对幼女的保护。”

  许多专家认为应取消嫖宿幼女罪,凡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一律定为强奸罪,加重处罚。“虽然嫖宿幼女比强奸罪的量刑起点高,但多人多次嫖宿幼女等恶劣行为却没有适用强奸罪的加重条款,反而定罪很低。”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劳东燕说。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说:“强奸罪的条款中规定,奸淫幼女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而嫖宿幼女罪则是另外单独列出。二者有重合,司法实践的执行中也缺乏统一。”

  除了法律本身的问题,“嫖宿”一词可能给幼女带来的“污名化”也被广泛诟病。许多人质疑,幼女往往是被欺骗、引诱甚至胁迫才被嫖宿。嫖宿幼女罪,是否等于给幼女贴上“卖淫”的标签?

  专家建议

  可单列奸淫幼女罪以免处罚减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考虑到近年来这方面的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执法环节也存在一些问题,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可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

  不过,有专家表示,嫖宿幼女罪如果取消,在如何有效打击对幼女的性犯罪方面,仍有问题值得立法机关考虑。“嫖宿幼女罪废除以后,对于幼女的性犯罪都归到强奸罪了。那么对于一般的嫖宿行为,按强奸罪判不到嫖宿幼女罪的5年以上,反而处罚减轻了。”顾永忠说。

  劳东燕建议,加强保护幼女,可以把嫖宿幼女罪归并到奸淫幼女罪条款中,并独立单列放在强奸罪外,才更能强化幼女保护的价值取向。

  劳东燕还表示,越来越多的男童成为性犯罪的受害者,建议把保护幼女扩展到保护幼童群体。“考虑取消嫖宿幼女罪,可以看出立法者对民意的尊重。”阮齐林说。

  本组稿件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等报道

  □刑法修正案或进行以下修改

  “大贪”判死缓减无期后不再减刑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因重大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或将受到终身监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这样可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草案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袭警拟从重处罚 但不单设袭警罪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及有关部门多次提出在刑法中增加袭警罪。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认为,在实践中,我国对袭警行为一直是按照刑法中“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处理的。

  草案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对此,有专家解读,虽然袭警拟从重处罚,但草案规定意味着不单设袭警罪。

  对“扰庭罪”限定情形以防滥用

  二审稿对刑法扰乱法庭秩序罪作了修改。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常委、有关部门以及律师协会提出,关于“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规定、关于“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规定,在实践中可能被滥用,建议取消。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不宜取消。为进一步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防止适用扩大化,三审稿将该项修改为:“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虐待被监护人 增加“单位犯罪”

  草案二次审议稿对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犯罪及虚假诉讼的犯罪作了规定。

  有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实践中也存在单位进行上述犯罪活动的情况,建议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三审稿增加“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据介绍,上述条款主要针对幼儿园、养老院等有组织的实施虐待行为。

文章关键词: 嫖宿幼女罪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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