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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守则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1日 09:26  中华宝宝才艺大赛  

  (一) 维护评选活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守评选工作职业道德,保持评委良好形象,评委在执行组委会授权的评判工作中应做到清正廉洁、秉公办事。

  (二) 本着对评选负责,对选手负责,对家长负责的精神,履行组委会赋予的神圣使命,自觉遵守活动规定和要求,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与组委会沟通磋商,评委应严格执行组委会所规定或确定的评选程序和评选原则。

  (三)严格掌握评选标准,以选手的实力和艺术水准作为评选的唯一依据。不打关系分,不打感情分。评委间不相互推荐和相互照顾选手,坚持公正原则,惟才是举。

  (四) 回避各参评选手(领队)的不正当交易,不准透露不宜公开的评选活动信息,把对选手的关心爱护体现在对选手的正确评价和鼓励上。

  (五) 自觉接受评委会监审,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接受广大选手、家长的监督。力求使评选水平上升到一个新的层次,为本届活动的圆满成功做出贡献。

  (六) 在担任评委工作期间,不得参与组委会工作和担任监审工作。

  (七) 评委如有违背评委守则或无故迟到、缺席、作弊,给大赛评选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者,组委会有权取消其评委资格,并向大赛公布。

  (八)各项评委委员必须执行大赛组委会的决定,进场佩带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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