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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龄童幼儿园中磕伤获赔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30日 09:23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王秋实)一名1岁半的幼儿在幼儿园托管期间磕伤右眼皮,家长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幼儿园园长赔偿。昨天,记者从房山法院获悉,法院依法判决幼儿园园长赔偿幼儿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4900元。

  去年年底,1岁半的小女孩茉茉(化名)到房山一家私人幼儿园入托。入托不久,茉茉在幼儿园内磕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她为右眼皮裂伤,伤口痊愈后仍留有明显伤疤。幼儿园园长肖某支付了医疗费用。

  茉茉的父母认为,茉茉在幼儿园托管期间将眼磕伤,幼儿园未尽到自己的义务,应当赔偿其他经济损失。但双方协商整容费用未果。因为这家幼儿园是由肖某开办的,未办理许可证,茉茉家长将肖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营养费、护理费、整容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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