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周贤忠 通讯员王艳锋)生孩子的女职工应该有什么特殊待遇?11月5日记者从和平区法院获悉,刚过哺乳期就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小雨向单位追偿应有待遇,结果依法获得了离岗待产工资、产假工资、哺乳期工资、生育医疗费和独生子女费。
小雨在沈阳某商场上班,2005年生育小孩,回单位后工作一直不如意,双方于2006年7月10日解除劳动关系。想起自己生孩子前后单位并没有给自己应有的待遇,小雨决定向单位追偿。2006年11月21日,她申诉至沈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委员会于2007年4月25日作出裁决,商场应支付小雨2005年6月19日至2005年11月19日期间的产假工资差额2800元和生育医疗费1630元。
商场不服裁决,提起诉讼称:员工休产假期间工资按基本工资标准核发,仲裁委裁决小雨的产假工资与事实不符。且小雨的劳动合同中及商场内部文件并无任何商场必须承担生育医疗费的规定,因此,商场不应支付生育医疗费。
经和平区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商场一次性支付小雨离岗待产工资、产假工资、哺乳期工资、生育医疗费、独生子女费合计4712元。
市法院一位法官提醒大家,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如女职工权益遭到侵害时,可以提请劳动争议仲裁,也可以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