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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代胎儿索赔抚养费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8日 08:58  中国三峡新闻网  

  本网讯 (记者黄金华) 未办合法登记结婚同居,怀上5个月的小孩,随后,未法“准爸爸”却命丧车祸。此案中,婚姻不合法的妻子,能否为腹中胎儿向肇事车方索赔抚养费?其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26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非法婚姻中准妈妈的诉讼请求。

  事件回放:“未婚准爸爸”车祸中丧命

  2006年3月20日19时许,高某驾驶一辆满载煤炭的大货车,从万州余家镇向分水方向行驶。车行驶至孙家镇“亭子垭”一下坡处时,与同向行驶的受害人魏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事故,魏某被该货车右后轮碾压,当场死亡。

  根据庭审时当地镇政府等出具的证据材料显示,22周岁的本案死者魏某,在其事故发生前两个月,与不满20岁的秦某按照当地风俗,办

婚宴举行“结婚”仪式,但并未到民政部门办理合法的结婚登记手续。魏某遇
车祸
死亡时,其“遗孀”秦某已经有了几个月身孕,肚子的胎儿已经明显出怀隆起。

  庭审认为:出生后是活体有权获赔

  事故发生后,魏某的父母及“妻子”秦某作为共同原告,将肇事车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的同时,秦某以腹中胎儿母亲的身份,请求法院判令车方,对还未出生的遗腹子赔偿抚养费。

  市二中院终审时认为,秦某与本案死者的婚姻关系虽不属合法,但死者死亡时,胎儿已经5个月。虽然胎儿还不是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但胎儿是在母体中延续父亲血缘,正在生长的胎体,出生是必然的,如果出生后是活体,由其父母抚养也是必然的。因此,该事故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主体,应当承担对事故责任中,涉及到的胎儿将来出生后生活费的赔偿责任。

  据承办此案的法官称,此时尚在怀孕期间的胎儿,如果在出生后仍是活体的话,就应该享有获得赔偿抚养费的权利。

  终审判决:遗腹子不具有权利能力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本案中,秦某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请求肇事方对还未降生的遗腹子赔偿抚养费,有悖于我国民法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的规定。同时法院还认为,秦某的“遗腹子”在一审法院受理此案时尚未出生,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秦某也不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

  根据上述事实,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秦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建议:出生后另行起诉可获赔

  承办此案的法官称,按规定,秦某应在胎儿出生是活体的情况下,以出生的婴儿的法定监护人身份,诉讼请求由赔偿义务人予以赔偿。

  因此,法院建议秦某可在胎儿出生后,以婴儿的名义另行起诉,秦某可以婴儿法定监护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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