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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遭辞退告工厂获赔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8日 08:45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李颖)只工作10天,就因被厂方发现怀孕而遭遇辞退,女工曾兰英因此将石碣镇祥×彩瓷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表示,因双方没有约定试用期,厂方单方面解除与曾兰英的劳动关系,违反了法律对于“三期”女职工权益的特殊保护,要求该厂赔偿7000余元。

  工作10天就被辞退

  据原告曾兰英介绍,她在今年5月份入职位于石碣镇的东莞市祥×彩瓷制造有限公司,约定职务为驻厂代表,月工资1500元,但在入职后却被安排到销售部做跟单员,因为这个岗位的月工资应为2000元以上,她多次要求厂里调整工资,但厂方只在第二个月调整到1800元。

  工作10天后,厂里获知她已经怀孕,于是将曾兰英辞退。经过多次协商,厂方只向她支付了638元,并没有支付在职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所以曾兰英对该厂提起诉讼,称在怀孕期间被无故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赔偿6000余元。

  而被告祥×彩瓷厂则表示,曾兰英只工作了10天就被辞退,原因是她在试用期与员工吵架,并出现迟到一次、早退一次的情况,厂方认为她的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另外,厂里对新招聘的员工一律试用3个月,这一点曾兰英也知道,但曾兰英在入职和被辞退时,都没有告知她已经怀有身孕。厂方因此认为,无论曾兰英是否怀有身孕,在试用期内被辞退,厂方不应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试用期没有明确约定

  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法院表示,厂方认为曾兰英在出勤上违反了试用期的规定,但在双方提供的打卡记录上显示,曾兰英工作的这10天中,基本上都是上午9时至下午5时30分左右,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口头约定的1500元月薪包括加班工资。因此,判定该厂拖延支付加班费,还要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

  至于争议焦点是否存在试用期问题,厂方表示,根据《求职履历表》左上角手写的“试用期1500元”已经证明约定了。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如需约定试用期,应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约定相应的合同期限,单独约定则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因此,判决厂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500元。

  怀孕女工有特殊保护

  法院还认为,因为曾兰英怀孕在身,祥×彩瓷厂又没有合理原因单方面解除与曾兰英的劳动关系,违反了法律对于“三期”期间女职工权益的特殊保护,因此厂方除了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待遇外,还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工资损失,参照劳动法“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厂方应该支付给曾兰英产假工资4500元。据悉,曾兰英共计可获得赔偿金77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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