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武新 通讯员 王悦)妻子产后两天因大出血去世,丈夫邹先生和家人将医院推上被告席,提出155余万元的赔偿请求。昨天,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邹先生等5人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32万余元。据了解,因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足以赔偿患者家属的损失,丰台法院首次对这件构成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规定,对不足部分进行了调整。
2007年1月8日,邹先生的妻子临产入住丰台医院。医院诊断后,发现其妻怀有巨大胎儿,医院决定施行剖宫产术。经过手术,当日14时左右,邹先生的妻子生下一个女孩。当日18时30分左右,邹先生的妻子出现出血等现象。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无效之后,邹先生的妻子死亡。经鉴定确定医院负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