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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致轻伤可追究刑责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07日 08:35  台海网  

  新闻延伸

  轻伤即可追究施虐者刑责

  公安部、全国妇联等七部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家庭暴力报警正式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

  福州信得律师事务所的郑宝胜律师表示,《意见》出台授予了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权力,无疑给施暴者以震慑。

  他表示,《意见》的出台首次对警方所承担的职责、任务以及立案和处理程序作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民警到现场后,应当依据案情提取相应证据,制作询问笔录。对实施家庭暴力、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人,要视情节轻重依法调解或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立案侦查。

  郑律师说,由于玲玲年龄小,没有告诉能力,民警介入后,可将她移交其他监护人或近亲属,给孩子做伤情鉴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如果孩子达到轻伤,且确系虐待造成,可追究其父刑事责任。

  此外,目击或者听闻家庭暴力事件的市民,要能够站出来,及时拨打110报警,这样才能在更多的伤害造成前,有效阻止家庭暴力。

  附:家庭暴力案件的几种处理情形

  (一)对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遵循既要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家庭团结,坚持调解的原则,对施暴者予以批评、训诫,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后果,防范和制止事态扩大;

  (二)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三)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对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虐待案件和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伤害案件,应当告知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及时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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