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理由:“消费欺诈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元欣认为,女儿应当按乘坐航班的成人普通票价790元的50%,既395元购买儿童票,并根据相关规定免除机场建设费和减半收取燃油附加费。但被告为了经济利益,故意不执行上述规定,使得原告不得购买成人票乘机。女儿所乘航班的航空公司行为已经构成对儿童权利的侵害,属于利用强势地位进行的消费欺诈,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08年9月9日,张元欣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女儿向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某航空公司退还原告50%的机票款即人民币395元,赔偿原告损失790元。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机场建设费50元,燃油附加费75元,赔偿原告损失200元。以上合计:151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之后,因航空公司在庭审中答辩,是原告本人在购票时坚持购买成人票,而不按规定购买儿童票,所以,航空公司才按照成人票的要求,收取了机场建设费和燃油附加费。随即,张元欣又提出申请追加当时售票单位某旅行网为共同被告。“违背法律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消费者的权益不容侵犯。”法院决定另行确定此案开庭时间。
“目前所有的需要购票的行业,比如公交、长途客运、铁路、风景名胜、电影院等等,儿童票都是在购票时的成人票票价的基础上打折,还从来没有听说过儿童票会比成人票贵的事?如果电影院的儿童票比成人的还贵?这个电影院还能开下去?可航空公司就可以,为什么?
“航空公司之所以敢作出违背常理的规定,这与其老大地位是分不开的。长期以来,诸如铁路、航空、运营商等大型企业由于其实力相当雄厚,很少考虑到消费者的权益。这种对消费者权利的漠视,直接导致了对有关规定的曲解,出现了很多‘习以为常’的荒唐条款。”
“我无法解释,她的机票竟然比大人的贵?面对孩子纯真的双眼,任何人都不应当沉默。所以,我选择诉讼。”张元欣最后对记者说。
据记者了解,此案将于近日继续开庭审理,本报将予以关注。记者 潘从武 吴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