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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唇腭裂彩超未查出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29日 08:58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邹城4月28日讯一女士怀孕后与一家医院签订了孕妇保健协议,定期到该院进行妊娠检查,每次检查后均被告知胎儿发育正常,但是胎儿出生后,却发现患有严重的唇腭裂,满怀忧伤的父母认为医院的保健行为存在过错,将该医院告上法庭,4月27日邹城法院审结了这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该医院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共计4853元。

  杨某与韩某系夫妻关系,2007年1月6日,杨某到邹城市某医院就诊,医院为其建立了孕妇保健手册,同年4月16日,杨某妊娠7个月对胎儿进行彩超检查,医院出具诊断报告,超声描述为因体位关系,胎儿颜面部显示不清。杨某妊娠9个月时因先兆早产并患急性胃肠炎曾经入住该院治疗,并于一个月后在该院分娩下一女婴。但是女婴上唇左侧由唇红裂开至鼻底,腭部裂隙大,属唇腭裂3度。检查期间,杨某在该院支付各项检查费、化验费1995元。婴儿出生后不久,杨某夫妇携女儿到上海某医院住院治疗,医院为其进行唇裂整形术,支付医疗费6538元。之后,杨某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邹城市某医院在对杨某孕期检查时,没有检查出胎儿患有严重唇腭裂疾患,侵犯了其生育选择权,而且孩子在幼小的年龄就不得不接受一系列的手术和康复治疗,将来在生活中也会受到严重影响,医院应该承担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1.2万元,赔偿精神损害费3万元,以及赔偿律师代理费1万元。被告邹城市某医院辩称,医院对原告进行的检查是在自己的工作范围内进行的常规检查,而不是排畸检查,在2007年4月16日的超声诊断报告中明确注明“因体位关系,胎儿颜面部显示不清”,已尽到告知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支付的检查、化验以及孕期中在该医院治疗的一系列费用都是妊娠过程中必须支付的,应由原告自行负担。双方之间的纠纷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不同于民事侵权纠纷,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当事人进行诉讼,并非必须委托律师进行,所以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和律师代理费的请求。而被告在原告妊娠7个月时,超声检查发现胎儿颜面部不清,没有提醒原告到具有排畸检查资质的医院进行复查,没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明知当时彩超显示胎儿颜面部不清,而不积极到上级医院复查就诊,导致无法自己选择是否终止妊娠,本身亦有过错。遂作出如上判决。□记者陈鸿儒   □通讯员蒋怀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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