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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内离婚丈夫诉求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29日 09:31  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  

  本报讯(记者 赵晓燕 郭晶)郭某生完孩子后不久,丈夫魏某就提出要与她离婚。一审法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判决二人离婚。近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护了郭某的合法权益,驳回了魏某的离婚诉求。

  郭某与丈夫魏某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登记结婚,2006年二人生下一女。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脾气不合,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08年5月,郭某又生育一子后,丈夫魏某提出离婚。因魏某和郭某均未向法庭说明又生有一子尚在哺乳期这一事实,2008年10月,一审法院判决郭某与魏某离婚,女儿跟随丈夫魏某生活,郭某每月支付抚育费50元。一审判决下达后,郭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太原中院经法庭调查,发现郭某当时正在哺乳期内,一审时,魏某和郭某有意隐瞒了这一重要事实。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郭某和魏某感情破裂这一事实属实,但因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使一审法院做出了违法的判决,故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故魏某在郭某分娩后一年内提出离婚,依法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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