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在入读一年级仅三周后,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的6岁男孩小明却被赶出了校门。原来,他生于2003年9月4日,距入学的法定年龄小了4天。在金坑小学的同一个班里,有近10名学生与小明有相同遭遇(据9月22日《广州日报》)。
点评:显然,金坑小学是在严格执行教育主管部门的文件,地方各级教育厅局,历年都要求小学必须接受截至当年9月1日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不得接受不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年满6周岁就成为了小学入学的法定年龄。那么,关键的问题是,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能否把年满6周岁作为小学入学的法定年龄?在具体掌握上该不该卡这么“死”?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应当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表面上看这是部门文件的法律依据,其实认真分析这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出发点,我们能得到不同的结论。我们有理由认为,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小学入学年龄是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最大年龄,旨在明确政府和公民履行义务教育法律责任的最大年龄底线,过了这个年龄还未让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意味着政府和父母违法了。
然而,笔者查遍了《义务教育法》的条文,没有发现任何一个条文规定或者包含“未满6周岁儿童不得入学”或“禁止接受不满6周岁儿童入学”的内容,即使在这部法律的“法律责任”一章中,也没有关于接受不满6周岁儿童入学必须追究法律责任的条款。从法律条文的逻辑结构上足以看出,《义务教育法》并不禁止未满6周岁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否则,必然会规定相关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把满6周岁作为小学入学的法定年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当然,我们也不否认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基本入学年龄的必要性,毕竟要认真落实义务教育法,使所有的适龄儿童都能接受义务教育,需要一个基本的入学年龄界限。否则,既无法衡量一个地方普及义务教育的状况,也无法保障所有适龄儿童都及时接受义务教育,还会影响地方政府对义务教育的统筹规划。但是否这个年龄界限就是一个唯一的不可动摇的小学入学标准,差一天都不能入学呢?我看是很值得商榷的。
在小学入学年龄上卡这么“死”,除了不符合义务教育法的内在精神外,也不合情理。晚出生一天或几天,甚至是半月二十天,与刚满6周岁的儿童,无论智力发育水平,还是自我照顾的能力,都没有明显差别。晚几天出生就要晚一年入学读书,家长在感情上是难以接受的,恐怕这绝不是村民贪便宜为省幼儿园托管费那么简单,毕竟晚入学一年就等于晚就业一年,晚独立一年。
笔者认为,在小学入学年龄的执行上,应有适度的灵活性。首先要看当年是否有足够的名额,如果名额宽松充裕,可以适当放宽入学年龄。当然,放宽也不能漫无边际,综合各方面的情况,放宽到当年的国庆节比较适宜,即当年10月1日仍不满6周岁的儿童,无论如何都不能允许其入学。而如果名额十分紧张,就应严格执行9月1日前年满6周岁的规定。(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