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中心 > 正文
家庭幸福感的理论与中外比较
唐灿 卢杨
一、幸福感研究的主要理论
自亚里士多德时代起,幸福感一直是哲学和伦理学的话题。近代以来,心理学、经济学、社会学、人口学、政治学等先后加入了这个领域的研究。但直到近三四十年这个话题成为经济学热门后,幸福问题才在真正意义上引起全世界“革命性”的思考。
中国学界对幸福感的研究起步很晚,起初主要是心理学和社会学涉足,近年来有经济学加入。国内有独创性的研究理论相对缺乏,一般还是遵循西方学者提出的研究范式,更多的研究是沿用西方的幸福指数测算法,用问卷和统计等方法,测算收入等变量与幸福的相关性等。
(一)经济决定论
在古典经济学理论中,亚当。斯密认为, 财富的竞争以及富裕的程度是社会活力和经济发展的引擎。按这个理论推导,富人要比穷人更幸福,因为富人拥有更多的可以获取幸福的财富。
19世纪早期,功利主义伦理大师边沁关于“幸福计算”的理论曾引起过经济学对幸福的关注和兴趣。但是,经济学在幸福测量的道路上并没有走多远,在其后相当长的时间里,人们对幸福能否被测量一直持怀疑的态度。
工业革命之后,经济增长与GDP至上被所有发达和发展中国家奉为圭臬,由此创造出了用GDP衡量经济、社会进步和社会福利的核算体系,并衍生出“经济发展意味着富裕,富裕意味着民主”的社会意识型态。现代主流经济学家关心的主要是满足人们的物质需求,增加人们的福利。其暗含的假设是:财富增加将会导致福利或幸福增加。经济学的黄金法则因此而生:幸福是一个简单的函数,收入是它的变量,因为有钱就意味有选择和一定的自由。幸福就这样,跟人们占有多少商品,拥有多少财富划上了等号。
(二)“伊斯特林悖论”
收入的增加会使幸福接踵而至吗?美南加州大学经济学教授伊斯特林(Richard Easterlin)在1974年出版的《经济增长可以在多大程度上提高人们的快乐》(Does Economic Growth Improve the Human Lot?)一文中系统研究了收入与幸福的关系,发现一个后来成为经济学经典的论题:幸福感会不会随着收入一同提高?这也被称为“伊斯特林悖论”,或“幸福悖论”。他在文中以各种数据资料论证,收入水平和幸福水平不存在显著的相关性。他的研究表明,尽管富人显然比穷人更幸福,但多余的财富给人们带来的幸福感,并不如刚摆脱贫困线时那样强烈。这是由“享乐周期”决定的,即人们能在极短的时间内适应更富裕的生活,并视之为理所当然,然后开始与他人比较,而不是与自己的过去比较。
另外一个在幸福研究领域非常具有影响力的心理学家西托夫斯基(Tibor Scitovsky)在其《无快乐的经济:人类获得满足的心理学》一书中也论证说,大多数生活的快乐并不是可以在市场上买到的,也是无法定价的。上述学者的观点得到广泛的认同,目前已经成为经济学研究的前沿理论。
经济学对于幸福的研究(至少在实验性研究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心理学界自1960年代以来在微观心理学领域对于幸福感的实证研究(研究心理疾病的副产品)的影响和“唤起”。一些心理学家的“新探索”发现了关于生活满意度的许多“反常行为”,如收入增加并不一定导致更高的生活满意度,还有另外一些因素,如关系和成就感等可能对人们的生活满意度影响更深远。经济学界随之出现了一个“新运动”,认为经济学意义上的“效用”概念,“应该从幸福的角度被赋予内容”。[3] 其他幸福研究项目从此接连不断,加拿大的学者建立了一个“幸福实验室”,由心理学家负责,研究幸福产生的原因,幸福的体系结构是什么?幸福的经济尺度?金钱能够买到幸福吗?如果不能,为什么我们坚持把积累金钱和物质财富作为基本的生活目标?
(三)主观幸福与客观幸福
传统经济学把幸福当作非科学性的概念,认为其主观性过大而几乎无法测量和讨论,是个永远没有、且无法获得定论的问题。对于一些主观幸福感的测量,有许多经济学家表示对结果不信任,因为他们不大相信人们的嘴,更相信他们的钱包。
同传统经济学通过收入来衡量客观幸福相反,伊斯特林等幸福经济学研究者更加强调主观幸福,他们将幸福定义为人们的主观心理感受。因在2001年出版《幸福与经济学:经济和制度对人类福祉的影响》一书而赢得巨大影响的瑞士经济学家布伦诺。弗雷和阿洛伊斯。斯塔特勒
(Bruno S. Frey & Alois Stutzer)将幸福界定为主观幸福和客观幸福两种。他认为,主观幸福可以通过问卷来获得,即在一个问题(单项)或多个问题(多项)所组成的自我报告的帮助下,可以获得关于个人对其生活满意度和幸福的指数。弗雷认为,每个人的指数背后是一个认知过程,是他/她在与其他人、过去经验和对将来的期待进行比较后对幸福所做的评判。客观幸福衡量更多的是由心理学家采用一种生理性的研究方法,通过脑电波记录来测量幸福程度。之所以这种方法是客观的,是因为在这种方法中,对幸福的判断是根据外在的规则来进行的。
弗雷和阿洛伊斯。斯塔特勒说,基于问卷的主观幸福感测量方法并不宣称自己是客观的,但它却寻求对生活的全部层面进行全面的评估。判断这些方法是否有用的标准就是它们的可靠性(被调查者的幸福评估以及他们的回答有没有任何扭曲)、有效性(是否反映了真正的内在感受)、一贯性(本问卷与其他通常和幸福联系在一起的观察结论是否一致)以及国家间的可比性。
基于快乐论和实现论两大哲学传统,心理学将幸福感的研究划分为两种模式:主观幸福感和心理幸福感。主观幸福感是个体依据自定的标准对其生活质量的总体评价;心理幸福感认为幸福不仅仅是快乐,而且是人的潜能实现,是人的本质的实现和显现。主观幸福感的评定主要依赖个体设定的标准,而不是他人或外界的标准,一个人幸福与否只有自己体验得最真实,因此幸福感具有很强的主观性。主观幸福感主要测量长期情感体验和生活满意度,它不随时间的推移或环境的改变而发生突然变化,具有相对稳定性。
关于幸福感还有许多分类方法,这里不作一一介绍。
(四)主观幸福感的测量指标
物质因素和非物质因素都被认为是影响人们幸福度的重要因素。传统经济学理论承认物质因素是影响人们幸福度的重要因素,认为收入、失业和通货膨胀是经济学范畴内,影响幸福的三个主要因素。但传统经济学忽略了许多非经济因素,如个人目标与期望因素,以及家庭和个人在不同生命周期的特殊性。
除收入等经济因素外,伊斯特林等幸福经济学研究者将研究重点更多地放到了影响幸福的其他因素上。这些因素可以归纳为两类,一是个人特征,如受教育程度、身体的健康状况、经历与背景等;二是个人无法选择的宏观制度安排,如通货膨胀、失业、制度的公平性、公共品的数量与质量、环境等。伊斯特林指出,生活中的一些事件对人们的幸福感的影响具有持续作用,例如人们是无法完全适应健康或婚姻状况的改变的。
弗雷和阿洛伊斯。斯塔特勒归纳了五种决定幸福的变量:个性因素(如自尊、自控等精神因素)、社会人口因素(如年龄、性别、健康、婚姻、教育、宗教、种族等)、经济因素(如个人及总体收入、失业、通货膨胀等)、情形性因素(如具体就业和工作条件、单位的压力、人际关系及婚姻伙伴关系等)以及体制性因素(政治权利等),并主要从适应新环境、期望水平、社会对比和处理不幸事件四个方面来关注幸福感的社会机制。
国外心理学关于幸福感的测量主要有两种基本取向,一种是情感测量模式,另一种是认知测量模式。前者把情绪区分成正性情感和负性情感两种,认为幸福感取决于一定时期内积极情感与消极情感的平衡;后者把生活满意度视为幸福感的关键指标,从认知角度展开研究。认为幸福感既包括对整体生活满意度的全面评价,也涉及对工作、收入、社交、婚姻等具体方面满意度的评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