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患病 月嫂应否担责

2015年11月24日09:54  江苏法制报 收藏本文     

  2015年4月,袁某聘请某家政公司提供月嫂服务,在月嫂结束服务当天,袁某在客户意见反馈表中对月嫂作出“很不错、做事认真负责、为人友善”等评 语,并结算了服务费。当天,袁某儿子因病入院,并被诊断为肺炎。后袁某即认为儿子得肺炎是由于月嫂未尽职所致,故起诉至张家港法院,要求家政公司返还月嫂服务费并赔偿交通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2000余元。

  张家港法院审理后认为,家政公司为袁某指派的月嫂具备母婴护理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及健康体检合格证明,符合双方约定。袁某儿子虽然是月嫂结束服务 当天因肺炎入院,但袁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袁某儿子患病与月嫂护理存在因果关系,且袁某在月嫂服务结束时对其也持明确的肯定态度。因袁某未能举证证明 家政公司违反合同义务,也未能证明月嫂护理行为与孩子生病存在因果关系,故驳回了袁某的诉请。

  【法官点评】月嫂服务方兴未艾,由于行业规范不健全,且婴儿护理情况复杂,故双方应签订详细的合同以明确责任,防止相互推诿扯皮。在月嫂服务中发生争端,应换位思考,冷静处理。总之,父母宽容的心态和家政公司良好的服务,两者合力才能促使宝宝更健康地成长。

  原标题:婴儿患病 月嫂应否担责

  通讯员 朱梦琪 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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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月嫂 婴儿 患病 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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