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开二孩别冷落了失独者

2015年12月26日09:32  南方都市报 微博 收藏本文     
失独

吴元中专栏

  12月23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几乎所有提 及“失独”的话题均建议,应保持政策连续性,不应删除对“失独”者的帮助。许振超委员说,计划生育政策造成一些人失独,不帮扶是不负责任的。杜黎明委员也 说,无论是从道义层面还是从政策法律层面,对“失独”父母都应继续帮扶。蒋庄德委员认为,政策不要一出台就是断崖式的,要有一个过渡。

  委员们的意见无疑是有道理的。人到中老年,一切都寄托在孩子身上。意外失去独生子女产生的巨大悲痛很容易造成精神崩溃,而且其中的痛苦没有任何办法可以弥 补。国家和社会理应提供一切帮助来缓解失独者的痛苦,尽可能地给他们那无法愈合的伤口以抚慰。特别是那些农村失独者,由于不像城市人那样有退休金保障,晚 年主要靠子女养老,老来失独还必然在精神折磨之外失去最重要的生活来源,更是异常凄惨,从而更需要国家和政府的扶助,哪能说不管就可撒手不管呢?

  更重要的是,作为失独前提的独生子女状况,并不是失独者自作自受自己导致的,而是遵守国家计划生育制度的结果。在一对夫妇只允许生育一名子女的政策下,是没 得选择、不得不如此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昌智也提出,是实行了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政策,才普遍性地产生了独生子女。这是政策后果。国家实施了 计划生育制度,却对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于理于情都说不过去。而且,那样做不仅不道义,也是极不理智的。那势必让民众产生对国家和政策不信任的后果,使 人们认为遵守国家政策没好处、只会吃亏。

  虽然说,草案在删除帮助失独者规定的同时,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 定应当享受奖励扶助的可继续享受,只是修法后再产生的失独父母不再受政府帮扶。即使如此也仍然不合理。因为,放开二孩后,尽管所有人在形式上都有权生育二 孩,但二孩并不是说生就真能生的。那些老年人已经没有了生育能力、不可能再生育二孩不说,即使是四十多岁的中年人,也因为精力、体力以及父母已经年迈不能 再帮助照看孩子反而要照料父母等方面原因事实上不允许,想生二孩也力不从心。有些失独者在临近丧失生育能力的年龄还不惜一切代价和后果地再生育,并不是对 子女负责任的表现,虽然对他们的选择应予尊重,但无法要求其他独生子女家庭都这样做的。

  因此,与正在生育年龄的年轻人不同,那些大 龄或老龄群体并不是不想生育二孩,而是由于被政策耽误已经不能或难以再生育。他们同那些失独者一样是当时政策的遵守者,并且为了国家实现人口控制目的不能 按自己意愿在生育年龄时生育二孩,国家也就同样应当承担让他们遵守政策产生的责任。所以,正确适用“老人老办法”,保持计策政策的合理连续性而不是进行断 崖式修改,不仅先前的失独者应当继续得到相关扶助,而且所有错过最佳生育年龄、当时不允许生二孩又不再想赶“末班车”者,都应继续享受原来的奖励扶助政 策,不能说取消就取消。基本稳定而不是朝令夕改,是法律和政策获得尊重和信任的前提。

  此外,尽管即将全面放开二孩甚至提倡生育二 孩,但人口控制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性质并没有改变。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那些能生二孩却继续选择只生一孩或者不生育的,也是对计划生育制度的贡献。在 此意义上,对于年轻夫妻继续选择生育一孩的,仍然有必要保持扶助规定。像陈昌智副委员长提出的那样,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基本保留,删除“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 养子女”规定,修改为“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显然是最合理的。希望表决时能充分倾听这些理性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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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失独者 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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