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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犯罪的社会措施

http://www.sina.com.cn    《光有爱还不够》 

  预防犯罪

  类似下面的事情会让人产生同样的感慨。我们在门诊部曾收治一名五岁男孩,他刚上幼儿园大班就已经出现严重的行为问题(如暴力等);

  我们得知,因为这些紊乱以及他另外表现出来的学习困难,他无法顺利进入小学预备班就读,尤其是他经常无故旷课;

  此外我们还在社区社会助理的帮助下得知,他家里的生活条件很糟糕: 孩子不但从中找不到受教育的坐标,反而总有一些犯罪的坏榜样(父母或其旁系亲属)。因为在这个家庭中,就像在很多其他家庭中一样,严重的经济困难以及被社会边缘化(甚至被排斥)的现实使孩子的父母愈发迷失方向,加重了他们的心理问题,甚至有时导致这些问题爆发(这些问题源自已延续数代的“沉重”家族历史,但在另一种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它们可能不会产生如此严重的后果);

  我们还得知他的几个哥哥已经因此受到伤害,大哥因偷窃或非法交易而入狱,二哥也面临被学校开除的厄运,因为他是一个小帮派的头目,犯过许多起抢劫案;

  在校长和学校心理辅导老师连续几个月要求的压力下,他的家人最终决定来进行咨询,但结果在和我们见了第一面之后就再也不来了,因为父母两人尽管曾有过那样的经历,但他们在自己的意识中并没有感觉到任何痛苦(为了生存,他们已经排除了痛苦),也丝毫不想了解孩子的痛苦,更不会扪心自问,因为他们几乎一直能随心所欲地做事而没有受到任何妨碍(比如社会从来没有大胆质疑他们抚养孩子的能力……);

  针对这种情况,束手无策的学校向司法部门揭发了此事,提请其对孩子进行保护,使用的论据非常充分,因为曾为孩子诊治的医生对此表示赞同,正确地认为孩子生活在这样一个弱肉强食的法则中,将只能在他的生活中复制这种法则;

  然而像常见的做法一样,这种揭发要么被司法部门束之高阁(理由可能是揭发者提到的危险尚不够严重或缺乏证明),要么由教育工作者们接手采取观察的措施,由于他们深信父母一定是爱孩子的,所以任凭孩子家长信誓旦旦地“忽悠”自己,而这两位家长是一定会按照既定套路对他们开出这种空头支票的。

  面对上述情况,我们就想,我们正在亲眼目睹一场可被称为灾难的故事发生,而自己对此却束手无策。

  当我们再次见到这个孩子的时候,他已经12岁了,正忙着和与他有着类似经历的孩子一起在自己居住的小区里焚烧汽车,而且社会好像得了健忘症一样,还在思考这种暴力产生的原因以及该对其采取的惩罚措施。于是社会被迫在最可憎、最愚蠢、最明显注定要失败的惩治中寻找解决办法(把孩子送往外省、“教养所”等)和对问题的解释。因为缺乏对问题的分析,这些解释最终得出的结论是: 这些青少年可能生下来就是这样,这近乎种族歧视(即使不是出于故意),令人难以忍受(例如把当事青少年视为臭名昭著的“野孩子”)。

  面对上述情况,我们就想,对父母之爱的迷信以及因此产生的对自然血亲家庭作用的高估不仅破坏个人生活,让其付出昂贵代价,而且也让社会付出昂贵代价,因为很多人成为这种高估的牺牲品,而且它使人走入意识形态的误区。

  的确,对爱的迷信及其造成的后果(有效预防的缺乏以及儿童犯罪的低龄化趋势)如今明显成了数年以来一直对1945年条例进行抨击者的天赐借口,这些人要求的是一视同仁地评判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由此对未成年人的地位本身进行质疑。这样的要求意味着否定教育以及父母在孩子未成年阶段的作用。

  这种严重的思想倒退不胜枚举,而人们如今尚未认识其严重性。

  社 会 措 施

  对父母之爱的迷信也会对有关儿童和父母身份的社会措施产生影响。关于“获取个人身世信息”的法律就提供了一个很有说明性的例子。

  这部法律旨在改变被领养的儿童,(尤其是私生子)获取自己身世信息的条件。

  为此,它设立了一个“身世信息获取全国委员会”,儿童可以向其咨询自己父母的身份。该委员会既有权接受母亲留下的一些身份信息,也能受理儿童希望得到这些信息的请求。

  假如这些措施没有附加下面这个重要的限制条件,那么除了表示高兴,我们别无他言。该措施规定,母亲不能被强迫留下身份,只能“被鼓励”(这部法律的用语)这么做。

  另外,即使母亲留下了身份,委员会也只有在得到她明确同意的条件下才能把信息告知当事儿童。

  也就是说,如果母亲没有留下身份或者拒绝让孩子知道,后者将和过去一样被无情地剥夺对自己身世的知情权,这对一个人来说代表着荒谬的暴力。这种暴力是毁灭性的,因为它在使孩子堕入迷茫的同时,亦将他的身世置于最绝对的专断甚至是双重专断的左右之下: 一种来自他的母亲,她剥夺了孩子的身世;另一种则来自社会(这在象征意义上更为严重),它放任母亲做出上述行为。

  这种暴力证明,直至今天,我们的社会对心理现象的重要性充耳不闻到了何种程度,尽管表面看来不是这样。确实,剥夺孩子对身世的知情权,这将对他的心理产生严重影响,如同在生理上允许他人取走其身体一部分(一条胳膊或一条腿)一样,因为对身世的了解属于人的基本生命需要,身世构成人赖以安身立命的象征性土地的基础。阻止他们了解自己的身世就等于剥夺了他们求生的基本可能,这将造成他们的心理残疾,和生理残疾一样使其极大地丧失能力,造成严重后果。

  在投票表决该法律的过程中,当被问到为什么不强制母亲给孩子留下身份时,当时的家庭事务部长塞珂莱娜·罗亚尔解释说没有必要过分担心这个问题,因为她本人坚信,即使没有强制要求,大多数母亲也会留下自己的身份。为什么?她说原因就在于母子之间总有很强的纽带联系……

  罗亚尔夫人的话只会让人产生空想。首先因为,哪怕只有一位母亲不留下身份,已经是太多了: 一名儿童的生活被毁掉,哪怕只有一个,已经是太多了……其次是因为她的话与现实情况完全脱节。在现实生活中,许多陷入困境的准妈妈们会受到她们所遇到的各类治疗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的影响(即使这种影响不一定以直接建议的形式体现出来)。这些人经常真心诚意地认为“秘密”分娩能减轻孩子给孕妇造成的使其无法承受的压力。这种思想其实没什么好奇怪的,持此思想的专家给出的理由,与人们善意地劝解因关系破裂、亲友死亡或遭遇失败而受到精神伤害的亲人忘记痛苦一样。

  但是这样做,专家们就犯了同后者一样的错误,因为后者建议的忘却(表现为消除不幸的根源)对任何人来说都是不可能的。“我闭上双眼,努力去想这不曾发生过。”忘却、真正的忘却永远不会产生于这种近乎神奇般的消除。真正的忘却,也就是说把伤口逐渐转变为可以承受的伤疤,只能在经过很长时间的哀伤之后才能实现,这种哀伤总是意味着在痛苦中度量自己遭遇了多大的不幸。

  所以,一位母亲可以梦想通过匿名分娩来抹掉她本不希望怀孕的事实。然而她没有任何机会做到这一点,因为这次怀孕永远铭刻在她的身体和脑海里,因为它们都曾在九个月中怀有胎儿。

  的确,女人怀孕不只是身体上的,它也是心理现象。如果需要证明的话,经历过流产的妇女就可以提供: 在孩子本该出生的日子,她们经常会梦见那个她们曾经孕育但却未能让其来到世间的孩子,梦见那次虽然已在她们身体里终止,但仍在她们脑海中继续的怀孕经历。

  因此,当我们允许一个妇女秘密分娩、自以为做了件善事的时候,我们无意中给她提供了一次非常糟糕的服务。虽然她的怀孕没有被记录在纸上和社会中,但已经深深烙在她的身体和脑海中。不错,允许她实现,至少是部分实现抹除记忆的幻想(这可以被人理解),使她避免面对现实(“我是这个孩子的母亲,我知道,他也知道。因此我必须对我的行为负责,将其出生公布于世。”),我们肯定能使她在很大程度上暂时减少焦虑。

  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让她冒了很大的危险,即在今后的生活中,她将不得不(无意识地)寻找另一种方式来表达存在于她身上、但被强迫隐藏的真相,寻找另一种方式将其记录下来,比如一种身体疾病或日后的精神抑郁(我们知道,人类有很多办法去表达他不能或不能全部用语言表达的东西)。甚至她怀的下一个孩子也会出现身体或精神病症,如果这个孩子所处的情形使其必须表达母亲未能表达的东西。

  在心理方面,短期人为地减少焦虑总是会产生长期的影响。

  在前述新颁法律的框架里,母亲的处境更危险,因为立法者没有强加给母亲任何义务,而是允许她们自己决定是否留下身份,这实际上是使她们承担一种沉重的责任,决定权完全落在母亲的肩膀上。假如她们有一天对此产生负罪感的话,那么这种负罪感完全有可能与人们原来赋予她的“自由”等量齐观。通往地狱之路总是由善意铺筑的。

  这种让母亲秘密分娩的行为应受到批判,尤其因为实践已证明,那些能够在怀孕期间得到陪护、在他人帮助下担负起做母亲的职责并被鼓励留下身份(“您的孩子需要您的帮助,他的成长需要他知道您是谁”)的母亲几乎总能成功地做到这一点。这种做法(实行起来总会伴有极度的焦虑)对她们至关重要,因为她们今后能够通过它,以及自己为之所付出的代价收获赖以重塑自我、“重树自爱”的东西。她们的行为让其得以拥有以下想法:“不管我承受了多大的痛苦,我已经为孩子做了我应该做的事。我始终是他的母亲,我相信他会明白的。”这能使她们无论对自己,还是对她们未能留在身边的孩子都感到更加安心,能使她们看到自己积极的形象,这种形象对她们在经历这场痛苦冒险之后重新扬起生活的风帆是必不可少的。

  无论塞珂莱娜·罗亚尔部长的解释有何意义,在其辩词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她提到母亲和孩子之间总是存在着很强的纽带联系。

  这种肯定重新把我们引到对父母之爱的迷信上,因为罗亚尔夫人的话意味着母子之间的联系是永远存在的,而且始终很好,能够让母亲理解孩子的心理需要。

  我们上文已经阐述过,这样的信念是错误的。母子之间的联系并不是永远存在的,即使存在,也不一定使母亲想到其孩子需要知道父母的身份。

  的确,面对这个问题,很多母亲本能、直率的回答就是:“我的身份?有什么用呢?他会有养父母的身份。而且他还小,什么也不懂。”

  但是我们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理由指责她们。在这样回答的时候,这些妇女根本没有意识到她们说的其实是她们自己,是她们能够(或者更确切地说不能够)对身份给予的重视程度,是她们自身经历能够(或者不能够)让她们理解的事情。她们需要得到适当的帮助,才能理解血缘关系在一个人的生命中所起的作用。而由于上文提到过的那些原因,现实生活并不总是能够给她们提供这样的帮助。

  罗亚尔夫人的辩词值得我们重视,尤其因为它不但预设母子之间的关系永远存在,而且还预设这种关系会马上出现。她所谈论的实际上是那些只能与孩子待几天甚至几个小时的母亲们。按照罗亚尔夫人的逻辑,如果母子之间存在联系的话,这种联系必须很快建立起来。她的话意味着从孩子出生到母亲身上产生这种联系几乎没有任何时间间隔。然而,正如我们曾指出的,如果说这样的事在动物界是可能的话(因为它们的一切都是本能驱使),它在人类社会则是不可能的。

  很多没有特殊心理问题、可以在很好条件下分娩的母亲证实(无论在精神分析过程中还是在生活中),她们需要一段时间才能认识到刚生下来的孩子是自己的,我们每天都会听到这样的证言。这是十分正常的事,因为要使一名妇女感受到一名婴儿是她的,她仅仅将其分娩出来是不够的,还必须在内心、脑海和无意识中完成使其认子的整个过程;在某种意义上,她还需要完成第二次分娩,这次不是身体上的分娩,而是与欲望和言语有关。她必须把属于一名孕妇身体和欲望的婴儿,变成属于一位母亲身体和欲望的孩子,而自己正是靠这个孩子成为母亲的。这种收养(因为这也是一种形式的收养: 母亲接受婴儿为自己的孩子,同时接受自己作为母亲的身份)总需要一定的时间。

  因此,认为凭借母亲和与其只共处几个小时的婴儿建立的联系就可以促使她留下身份,这等于否认建立这种联系所需的心理工作的重要性。

  这尤其否定了女人在这种情况下所体验到的恐惧。难道我们真的认为,一位母亲尽管清楚自己无论如何也无法留下婴儿,却依然能够正常而且平静地认其为子吗?难道我们不理解,让自己拥有一个第二天就要将其撇弃的孩子,这对当事母亲来说会有多么残忍吗?

  如果不了解心理过程的复杂,就会否定痛苦。该法律再一次表明了这点,它不但漠视母亲的痛苦,也漠视孩子的痛苦。

  如果说这条法律在我们眼中有什么可以引以为鉴的地方,那就是在迷信父母之爱的基础上,该法律完美地诠释了这种迷信是如何成为一些近乎荒唐的方案存在的盾牌。

  因为,即使让立法者不悦,我们也要说,这部有关获取身世信息的法律存在不合逻辑之处。的确,我们如何在继续允许母亲不留下任何孩子身世痕迹的情况下,想着让孩子获得他们身世的信息呢(这是这部法律的主旨,如果我们还记得,它旨在使法国的法律与《儿童权利国际公约》相符)?

  如何想象可以实现这样的奇迹?

  我们见过人没有空气呼吸、脱离地面行走或者离开水游泳吗?

  一个五岁孩子都可能同意: 人做不到,而社会却宣布……人能做到。

  如何做到?靠爱的力量啊,人们认为所有的母亲都满怀爱意,这种爱会冲破所有的障碍,难以置信地使他们期待中的奇迹发生……

  这部有关获取个人身世信息的法律是个值得深思的例子。它说明今天对爱的迷信十分盛行,对儿童及其父母都产生了破坏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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