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清远讯 (记者曹菁 通讯员清法宣 摄影报道)一名孕妇在医院产下一男婴,不到12小时婴儿即被一名护士装扮的人凌晨从病房抱走,为此,悲痛不已的父母将医院告上法庭。记者昨天从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已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医院方支付对方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事件:
小偷扮护士病房内抱走婴儿
李某香2007年3月因孕足月住进佛冈县某医院妇产科,3月4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李某香顺利分娩,产下一名健康男婴,母婴安返产房,母婴同室同床,同时李某香的母亲颜某英也在旁边陪伴。次日凌晨0时20分左右,一名护士着装的人进入病房对李某香讲:“婴儿缺氧,需要抱到产房吸氧。”即将李某香的婴儿抱出病房。
这时同病房的人就提醒李某香,派人跟去看清楚,李某香的母亲颜某英穿好衣服跟出去时已追不到抱走婴儿的人,便到妇科办公室问值班护士有无抱婴儿,护士都说没抱走婴儿,经寻找也没找到婴儿。李某香于3月5日凌晨0时30分向佛冈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报警,但婴儿至今仍下落不明。
李某香和丈夫何某华认为佛冈县某医院作为二级甲等医院,未履行相应的安全防护职责,身份不明的人竟能够穿着该某医院的服装随便出入病房,在管理上存在着极大漏洞。何某华、李某香与医院交涉未果,于2007年5月31日诉至佛冈法院,请求判令佛冈县某医院支付何某华、李某香经济损失5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产妇指责
新生婴儿在医院被盗的事件偶有出现。一般情况下,丢失婴儿的原告方大都将责任推向院方,认为管理上存在瑕疵,是导致婴儿被盗的主要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医院的保安或值班制度有漏洞,巡逻巡视不严,给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条件。
医院对探视人员、送餐人员没有实行登记制度,对婴儿的出入没有实行查询检查制度,容易造成婴儿被盗。
医院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也就是说,医院必须事先告知产妇和家属注意防盗、防骗等等。
医院苦衷
不可能人人审查身份
面对婴儿被盗带来的法律纠纷,医院纷纷大吐苦水,他们的代理律师通常认为,医院并不否认双方之间形成医疗合同关系,医院对婴儿也应该尽到医疗服务及安全保护责任,但并不是说提供了安全保护就能保证绝对的安全。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就目前所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要求医院必须有监控设备,也没有要求医务人员、保安巡逻,对方上面所提到的几大原因是对医院求全责备。
再者,医院是个开放的公共场所,必然造成人员来源复杂,医务人员是给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而不可能做到把每个到医院来的人先设定为犯罪分子来严格甄别。在此案中,如果说婴儿是从护士手中被人抱走,那属于医院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但骗子是从产妇手中骗走婴儿的,那责任在于原告本身,而不是医院的责任。因此,患方自身提高防盗意识非常重要,否则医院提供再完善的服务也起不到作用。
最折中的办法就是提高警惕性的同时,也希望医院内部尽量加强保安管理,如安装电子眼监控,增加巡逻密度,完善对出入产房的把关、晚上的值班、医护人员与家属交接婴儿的手续等。而且医院必须事先向产妇和家属介绍清楚医院医护人员的正常工作程序,如什么时间安排喂养、什么时间安排洗澡、医疗检查等等,防止盗贼人贩有机可乘,减少案发的几率。
一审
只获百余元经济赔偿
被告佛冈县某医院答辩认为李某香顺产一男婴,产程顺利,母婴健康,安返产房,按照母婴同室同床的制度,婴儿已交由父母监护照管。婴儿被人拐骗抱走,一方面原因在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所致,另一方面是由于婴儿父母缺乏必要的防范意识,疏忽大意造成。院方不存在违约或过错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过错责任。
佛冈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李某香、何某华与医院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不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因此,李某香、何某华所主张的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院方赔偿经济损失128元给李某香、何某华。
宣判后,何某华、李某香不服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