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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让产妇回家致胎儿死亡(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28日 09:14  法制日报  

  手术单

  是否有患者签字难弄清

  “我已经交了住院费,并办理了住院手续,还在手术单上签字了,难道自己提出来出院?”陈红认为医院的“患者自己要求出院”的说法根本站不住脚。

  “在医院里,病人们都非常相信医生,他们要我咋做我就咋做,所以才会出现‘如果有意外情况,本人负责’的请假条。”陈红说。

  对于陈红所说自己已经在手术单上签字的说法,津市人民医院也予以了否认。邵国湘副院长说:“我们只给陈红看了一下手术单,她并没有在上面签字。”

  “我昨天找到医院要求复印我已经签字的手术单,但医院说没有,手术单就掌控在院方手里,医院不把它放在档案里完全有可能。”陈红说。

  “我手机里至今还保留了我妹妹6月16日给我发来的短信息,当时胎儿还没有出事,这样的短信息应该不会造假吧。”陈红的姐姐对记者说,“妹妹怀孕期间,我几乎每天都给她打电话问情况。6月16日早上,我知道妹妹住进医院了,心情很紧张,因为妹妹的孩子要出生了。到了中午,妹妹突然发了个短信给我说,听医生私下议论,医院要搞检查需要空床位,医生让她回家,因为我当时忙,也没问原因。晚上,我还打电话回家问妹妹,为什么到了预产期还不剖腹产?”

  “为什么医生擅自更改专家确定的预产期?经过产科研究会诊没有?向常德转院证上柴医生清楚写着‘①40+2周……’说明胎儿已经足月了!转院证上还写着‘②羊水偏少……’为什么出现了这些症状医院当时还不进行剖腹产?”陈泽对医院的做法至今都理解不了。

  请假条

  专家认为从法律角度说无效

  对于医院、陈红所提到的“请假条”(或称签字条),有关专家表示了质疑。

  “从请假条的内容看,即便真是孕妇提出要‘推迟半个月住院’,院方也应当劝阻,并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了医院的‘风险告知义务’,即‘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医院在履行风险告知义务时,应当针对孕妇的具体情况,并且能让孕妇充分理解。津市人民医院让孕妇写下这样一张‘请假条’,恰恰说明了这是医院在预计到风险有可能发生的情况下一种推卸责任的做法。”《中国卫生法制》杂志副主编卓小勤说。

  “孕妇办理了入院手续,即与医院订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在孕妇离院有危险的情况下,院方要求孕妇主动免除院方的责任,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违法行为。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尤其是处于弱者地位的当事人的利益和公序良俗,我国合同法第53条明文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这样一张‘请假条’可以说是无效的。”卓小勤表示。

  据悉,陈红目前正在搜集证据以便与医院进一步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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