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存废 应于争鸣中找共鸣

2015年12月22日09:28  深圳特区报 收藏本文     

    我们应习惯于,在争鸣中找共鸣。实际上,没有争鸣就没有共鸣。如同乐器发出不同音调才能产生合声一样,只有一个声音,也就没有共鸣了

   ■ 刘根生

   12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对允许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体办法。该修正案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全面两孩落地在即,不少民众询问社会抚养费何去何从?有网友爆料,山东省某些城市出现突击征收社会抚养费现象,社会抚养费存废之争也随之更为激烈。

   一种代表性观点是:社会抚养费乱象频生,应当停止继续征收。现实中,社会抚养费几乎沦为“超生罚款”。全国每年征收社会抚养费高达200多亿元,许多地方基层分配混乱,甚至成为某些地方财政收入的大头。在利益驱动下,不少地方事实上在鼓励超生以多收抚养费。而因缺乏标准和透明度,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也给腐败预留了不小的空间。如今全面两孩政策推出,社会抚养费应退出历史舞台了。

   还有种观点则针锋相对:目前不适宜取消社会抚养费。有专家表示,目前计划生育还是基本国策,实施“普遍两孩”并不等同于普遍放开,所以生育权仍旧受到限制。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于超生行为必须有强制性处罚措施,以维护国策的严肃性。所以,社会抚养费应继续征收。

   立法也好,出台新政也好,都是在调整利益关系。每个人所属利益群体不同,对某些问题的看法自然也会不同,争议在所难免。以此来看,社会抚养费存废之争很正常。关键是,如何对待这种争议。我们应习惯于,在争鸣中找共鸣。实际上,没有争鸣就没有共鸣。如同乐器发出不同音调才能产生合声一样,只有一个声音,也就没有共鸣了。

   修法或出台新政其结果也无非三种:一是大家获利均等;二是对少数人有利,对多数人不利;三是对多数人有利,对少数人不利。第一种情况可能性极小;第二种情况不能令人接受;第三种情况是理想状态。于争鸣中找共鸣,就是寻找第三种决策结果。就社会抚养费存废而言,如果争鸣结果是废比存大,那就应毫不犹豫地废除。在这个过程中,尤其要防止“力排众议”变味。

   公共政策并不具有天然的合理性,正因此,公共政策有接受检验并适时调整的必要性,而不是预设“绝对正确”的立场。倘若为了维护“政策权威”乃至“政府脸面”而坚守“行政固执”,暴露的只是权力的傲慢而非智慧,这对政府和社会而言,都非幸事。在社会抚养费问题上,也绝不能“重蹈覆辙”。另外,社会抚养费无论是存是废,对其乱象都必须严格依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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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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